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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市監(jiān)規(guī)字〔2019〕2號《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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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粵市監(jiān)規(guī)字〔2019〕2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根據我省機構改革實際,省局對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將實施主體名稱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改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修訂后的《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廣東省司法廳審查通過?,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4日






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原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以下簡稱《通則》)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轄區(qū)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與審查。

第三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yè)態(tài)、食品經營項目,并根據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食品經營許可實施工作。

設區(qū)的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市食品經營許可工作實施方案,并負責對轄區(qū)內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食品經營連鎖企業(yè)總部等食品經營單位實施許可審查。

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上應當標明主體業(yè)態(tài)和食品經營項目。

第六條 主體業(yè)態(tài)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銷售食品的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總部等具體業(yè)態(tài)。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總部等具體業(yè)態(tài),應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餐館(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餐飲服務連鎖企業(yè)總部、餐飲管理企業(yè)等具體業(yè)態(tài)。餐飲服務經營者的具體業(yè)態(tài)應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不含散裝熟食)、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含燒鹵熟肉、不含燒鹵熟肉)、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類糕點,不含裱花類糕點)、自制飲品制售(含自釀酒、不含自釀酒)、其他類食品制售(具體到品種**)、食品經營管理等。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管理項目僅適用于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yè)總部或餐飲管理企業(yè)的許可申請。

第八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yè)態(tài)。對多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主體業(yè)態(tài)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歸類。

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給就餐者現(xiàn)場消費的酒水飲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銷售類的經營項目。

食品銷售經營者將預包裝食品拆封、簡單加熱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食用的,列為散裝食品銷售,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制售類的經營項目。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商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九條 許可機關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結合主體業(yè)態(tài)和食品經營項目分類進行。第一類:食品銷售經營者(不含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總部);第二類:餐館,單位食堂;第三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第四類: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第五類: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yè)總部,餐飲管理企業(yè)。

第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場所的現(xiàn)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經營管理等經營項目,從事網絡食品銷售、食品自動售貨銷售,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xù)、補辦等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可不進行現(xiàn)場核查。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餐飲服務企業(yè)還應當提交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相應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必要時,可另行制作現(xiàn)場核查記錄。

現(xiàn)場核查項目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F(xiàn)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十三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過程中試點推行“申請人承諾制”制度,簡化和優(yōu)化許可流程,加強事中事后核查與監(jiān)管,促進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可以當場或者當天發(fā)放許可證。需要現(xiàn)場核查類事項,由后續(xù)監(jiān)管部門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完成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在食品銷售經營者、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飲等食品經營許可審批過程中優(yōu)先推行“申請人承諾制”制度。

“申請人承諾制”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通過安裝視頻監(jiān)控、建設透明或開放式廚房等形式,暢通消費者行使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渠道。



第二章 第一類食品經營許可核查要求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

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的設置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通則》的規(guī)定。具體核查項目和判定標準見第一類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

第十六條 申請經營項目含冷藏冷凍食品的,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配備與經營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與其他商品應有明顯的區(qū)域劃分或隔離措施,與生鮮禽畜、水產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十八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等有效的許可證明材料。

銷售散裝熟食應有專用操作區(qū)域,配備具有防蠅、防塵、防鼠及加熱或冷藏功能的密閉熟食柜,設置可開合的取物窗(門),配備專用工(用)具及容器夾取及售賣。

第十九條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以及有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lián)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網絡食品銷售商,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具有可現(xiàn)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清單,并自其入網之日起30日內將其網址、IP地址以及有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lián)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zhí)厥馐称蜂N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qū)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qū)(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qū)的空間大小而定。

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場所還應當配備必要的信息化設備,以滿足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重點食品電子追溯系統(tǒng)的實施條件。

第二十二條 食品貿易商應當有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其辦公場所視為經營場所,經營場所可不必配備食品銷售設施設備。

有食品貯存場所的,申請時應當提供食品貯存場所地址、面積、設備設施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另設食品貯存場所的,在申請許可時,應當將食品貯存場所地址、面積、設備設施等信息一并填報。

食品貯存場所、自動售貨設備跨轄區(qū)設置的,經營場所所在地許可機關應當通報其所在地的同級許可機關。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糕點類和自制飲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應按第二類或第四類許可核查要求進行核查。


第三章 第二類食品經營許可核查要求




第二十五條 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通則》的規(guī)定。

單位食堂的面積應當與就餐人數、加工和供應品種及數量相適應。食品處理區(qū)的面積不得小于30m²,就餐人數人均面積應當不小于0.2m²。各級各類學校食堂的備餐場所應當按專間要求設置,不在備餐場所分餐的托幼機構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學食堂除外。

其他單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當場分餐食用的餐飲經營者的備餐場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專用操作場所或專間的要求設置。

對外承包的單位食堂,應當提交與承包者簽訂的承包合同復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應食品經營管理能力的證明文件。

具體核查項目和判定標準見第二類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qū)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guī)模相應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設置專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非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

大型餐館和各類學校食堂的餐飲具清洗消毒應當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館沒有條件設置各類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應當設置固定的有給排水設施的操作臺和2個以上的水龍頭,確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臺上進行。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飲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應當分開專用,并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二十七條 申請現(xiàn)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的,除對通用要求項目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對相關食品加工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重點審查。

第二十八條 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制作應當分開設立專間。生食水產品還應當相應設置前處理專用場所及相應設施。

直接接觸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用水應當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或使用直接飲用水。

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二十九條 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成品存放區(qū)域應當與半成品加工、加熱熟制區(qū)域相對分開。制作裱花類糕點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

僅制作少量、品種單一的中式面點,可不設置獨立的專用操作場所。

第三十條 自制飲品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

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當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或使用直接飲用水。

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品檢驗合格報告。自釀酒僅限于在本門店銷售,在制酒過程中不得使用壓力容器,不得用酒精勾兌調制。


第四章 第三類食品經營許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并相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三十二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設置和設備實施應當符合《通則》的規(guī)定。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qū)的面積不得小于300m².具體核查項目和判定標準見第三類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

第三十三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配送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自制冷凍飲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發(fā)酵飲料、鮮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凍飲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點,但中央廚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門店后現(xiàn)場改刀的燒鹵熟肉制品以及現(xiàn)場調制的涼菜、沙拉等冷食類食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置相應的設備設施,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裝)標注產品信息,如加工單位、生產日期或批號及時間、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應當建立食品追溯系統(tǒng),食品采購、配送臺賬使用信息化管理;制作一式兩聯(lián)以上的產品配送清單(出貨單),項目內容包括配送單位名稱、配送對象、配送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fā)貨人、收貨人等。

第三十五條 中央廚房僅限于為本餐飲服務單位所屬(含加盟)的餐飲門店配送食品成品或半成品。

配送門店清單、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應當在申請許可時一并提交備案,如發(fā)生變更,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許可審批部門。

第三十六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具清洗消毒應當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檢驗室應當配備相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具有快速檢測食品原料中獸藥殘留、農藥殘留等理化指標和檢驗食品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微生物指標以及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大腸菌群等項目的能力。



第五章 第四類食品經營許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設置與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設施,其設置應當基本符合《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售涼茶的飲品店,應當提交所使用的中藥材原料清單備案。具體核查項目和判定標準見第四類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設置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與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賣等功能區(qū)。同時經營糕點類食品和自制飲品的,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專用操作場所。

糕點店的成品存放場所(或區(qū)域)應當與其他食品場所相對分開。

制作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和裱花類糕點應當分開設立專間。

第四十條 沒有條件分類設置清洗消毒水池的經營者,有關設施的設置要求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要求和自釀酒的有關要求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


第六章 第五類食品經營許可核查要求




第四十一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總部、餐飲服務連鎖企業(yè)總部和餐飲管理企業(yè)等食品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并相應配備至少1名以上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食品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申請許可時提交下屬食品經營門店或承包管理的單位食堂名單、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備案。

第四十二條 食品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當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系統(tǒng)。建立食品采購、配送電子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供貨商信息和產品采購信息、配送點信息(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制作一式兩聯(lián)以上的配送清單,分別由總部、門店留存。配送清單的項目內容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二)配備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和設備設施。

(三)配備一定數量的密閉運輸工具,且與配送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四)配備與配送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以快檢為主要手段,重點對統(tǒng)一采購的生鮮食品原料與非預包裝食品進行檢測,有條件的配置常規(guī)檢驗設備設施。

(五)設置相應的食品安全培訓場所與設備設施,為所屬門店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提供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經營管理制度培訓。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000m²以上,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

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1000m²(含1000m²),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

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200m²(含200m²),以提供飯菜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

飲品店,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m²以上,以供應現(xiàn)場制作的冷、熱飲品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

糕點店,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m²以上,以供應現(xiàn)場制作的中、西式糕點為主要經營項目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

小餐飲,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m²以下(含50m²)的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糕點店、農家樂等規(guī)模較小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農村地區(qū)小餐飲的面積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至100m²以下,具體由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

餐飲管理企業(yè),指承包經營單位食堂或者為其他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委托管理服務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不包括餐飲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

食品經營管理,指食品經營連鎖企業(yè)總部或者餐飲管理企業(yè)等經營者,向其屬下門店提的食品統(tǒng)一配送、運營管理、人員培訓等形式的與食品經營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十四條 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guī)模小的農村學校,其供餐場所暫不納入食品經營許可范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第一類 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適用于食品銷售經營者)

第二類 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適用于餐館,單位食堂)

第三類 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適用于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四類 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適用于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


第五類 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適用于食品經營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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