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教繼〔2013〕1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的通知》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的通知》
粵教繼〔2013〕1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qū)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經(jīng)廣泛征求全省各級認定機構、各高等院校和社會各界意見,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和程序,我廳對《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進行了修訂。經(jīng)省法制辦審查通過,現(xiàn)將《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印發(fā)給你們,從2013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
廣東省教育廳
2013年4月16日
第一條 嚴重心律失常、各種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經(jīng)手術治療或三級醫(yī)院??茩z查明確不需手術治療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fā)期前收縮;
(三)心律每分鐘5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嚴重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三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fā)性肺結核、繼發(fā)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wěn)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fā),經(jīng)專科醫(y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四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嚴重支氣管擴張、嚴重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條 嚴重潰瘍性結腸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六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慢性腎炎伴有腎功能不全、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及各種原因所致的慢性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七條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腦、腎、眼及末梢循環(huán)等其他器官功能嚴重受損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甲亢伴嚴重凸眼且治療不佳者,不合格。
第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各型嚴重人格障礙、難治性強迫癥、癔癥等神經(jīng)癥、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九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多發(fā)性肌炎、硬皮病、結節(jié)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jié)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一條 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美術、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shù)據(jù)的教學崗位。
第十二條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崗位。
第十三條 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xù)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礙發(fā)音不合格。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須如實填寫并簽名確認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體和婦科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球菌)檢查項目;對出現(xiàn)呼吸系統(tǒng)疑似癥狀者增加胸片檢查項目。
第十五條 本體檢標準從2013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原體檢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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