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退役軍人發(fā)〔2020〕52號《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退役軍人發(fā)〔2020〕52號
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
現將《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11月6日
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工作,保障殘疾軍人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山東省軍人撫恤優(yōu)待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具有本省戶籍且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領取殘疾撫恤金的殘疾軍人。
第三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范圍包括假肢、矯形器、移動輔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護輔助器具、信息交流輔助器具等。
第四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工作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政策制定、業(yè)務指導,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工作推行“一次辦好”,提供上門服務。
第六條 在《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內的康復輔助器具,應當免費為殘疾軍人配置。
第七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質量優(yōu)先、價格合理、服務周到的原則,招標確定康復輔助器具生產、配制廠商(以下稱“配置機構”) 、簽訂服務協議,為殘疾軍人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
第八條 殘疾軍人需要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或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因戰(zhàn)因公負傷時所在的單位、負傷時間、負傷部位、殘疾等級、申請輔助器具名稱、聯系電話,并提供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張。
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在收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材料齊全的書面申請上報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收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上報的書面材料或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書面申請后,應當查閱、核對申請人的殘疾檔案,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殘情及所申請配置、更換、維修的康復輔助器具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審批表》(一式兩份),連同申請人最近一次《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復印件(加蓋印章)上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上報的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批意見,符合條件的,在《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發(fā)送至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并留存一份,同時填制《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通知書》,發(fā)送至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并抄送配置機構。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到《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通知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審批結果情況。
未經審核批準,殘疾軍人自行到配置機構進行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的,產生的費用自理。
第九條 配置機構應按照國家質量標準,根據《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指引的類別、名稱、主要技術要求、適用范圍、使用年限等為殘疾軍人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務,接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監(jiān)督。
第十條 配置機構在收到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抄送的《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維修通知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聯系,聽取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配置、更換、維修需求與意愿,履行配置范圍、配置時間、使用注意事項、費用限額等告知義務。殘疾軍人要求配置的康復輔助器具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相符的,配置機構應做好解釋工作,并為其選配合適的康復輔助器具。殘疾軍人要求配置的康復輔助器具超出《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范圍的,配置機構應明確告知超出部分費用自付, 并為殘疾軍人提供優(yōu)惠服務。
對于基礎型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置、更換、維修,配置機構應采取郵寄、快遞等方式提供送貨服務。
對于訂制型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置、更換、維修,配置機構應上門服務,開展采樣、取模等工作。
配置機構向殘疾軍人提供的康復輔助器具存在質量和服務問題的,市級退役軍人部門應當督促配置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及時予以解決和改正,解決和改正不到位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
第十一條 殘疾軍人到配置機構進行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等,其交通費用(乘坐汽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食宿費,參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guī)定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相關材料應當納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管理的傷殘人員個人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定期查對。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所需資金納入省市兩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依據上年度各地康復輔助器具的適配需求對各市給予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級財政承擔。提倡各地通過開展社會捐贈和慈善公益等,拓展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籌資渠道。
第十四條 省、市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加強康復輔助器具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合規(guī)。
第十五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批、配置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過程中,有違規(guī)審批、貪污、挪用、截留、擠占康復輔助器具資金等情形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申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中出具虛假證明配置輔助器具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追回其非法所得。
第十六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應于1月31日前將上年度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情況、本年度適配需求計劃書面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十七條 傷殘預備役民兵民工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置、更換、維修,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民〔2014〕3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殘疾軍 人康復輔助器 具配置目錄
2.殘疾軍 人康復輔助器 具配置更換維修審批表
3.殘疾軍 人康復輔助器 具配置更換維修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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