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辦函〔2016〕53號《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延安新區(qū)(北區(qū))主要道路命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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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延安新區(qū)(北區(qū))主要道路命名方案〉的通知》
延政辦函〔2016〕53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延安新區(qū)(北區(qū))主要道路命名方案》已經(jīng)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施行。市民政部門要負責及時向社會公布方案,指導新區(qū)管委會按照《地名 標志》(GB17733-2008)國家強制性標準設置新區(qū)(北區(qū))道路地名標志,并負責質量把關和驗收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按照方案及時設置新區(qū)(北區(qū))道路交通標志,并按照《關于進一步搞好城鎮(zhèn)地名標志設置工作的通知》(延政辦發(fā)〔2005〕5號文件)要求分期分批設置門(樓)牌;市交通部門負責提供新區(qū)公交線路設置方案;新區(qū)管委會負責新區(qū)公交站點設置和建設工作,選擇具有國家地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頒布的《國家標準地名標志產(chǎn)品生產(chǎn)資質證明書》的企業(yè),承擔道路地名標牌的制作任務;市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地名設標所需經(jīng)費。
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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