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政規(guī)發(fā)〔2020〕2號《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外國人在連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外國人在連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連政規(guī)發(fā)〔2020〕2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外國人在連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四屆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外國人在連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我市工作外國人的管理和服務,維護外國人及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6〕29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本辦法所稱外國人在連工作,是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我市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工作的外國人及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不適用于在中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
第四條 市科技、外事和公安等部門是外國人在連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辦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在我市工作的外國人及聘用單位的管理和服務。我市人社、教育、文化、市場監(jiān)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二章 在連工作外國人的聘用條件
第五條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在我市有確定的用人單位,符合我市人才引進條件,具備在連工作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專業(yè)技能和相應工作經歷的外國人,經規(guī)范的聘用程序,可在我市合法工作和居留。
第六條 在連工作外國人的聘用單位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需經批準方可實施。
第七條我市對外國人實行分類管理:
(一)外國高端人才(A類)
外國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場需求導向,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外國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國際企業(yè)家、專門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計點積分外國高端人才標準的外國人才。外國高端人才無數量限制,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
(二)外國專業(yè)人才(B類)
外國專業(yè)人才是指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2年及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且符合外國人來華工作指導目錄和崗位需求,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急需的外國人才。外國專業(yè)人才根據市場需求限制,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可放寬年齡、學歷或工作經歷等限制。
(三)其他外國人員(C類)
其他外國人員是指滿足我市勞動力市場需求,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外國人員。其他外國人員數量限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在連工作外國人的聘用程序
第八條 外國人在連工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
第九條聘用外國人入境并來連工作的,聘用單位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聘用單位向市科技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
(二)外國人本人持《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等材料向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申請Z字簽證;
(三)聘用單位持Z字簽證和相關材料向市科技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四)聘用單位持《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等材料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證件。
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在境內直接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第十條來連執(zhí)行國家、省和我市科技、人才項目,或來連訪問、交流、考察的外國高端人才(A類),國內停留時間不超過90日(含)的,可向市科技部門申請《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并憑該函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F字簽證在連短期停留并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符合外國高端人才(A類)標準條件的,可經市科技部門向省外國專家局申請《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并憑該函向駐外簽證機關申請R字簽證,簽證有效期為5-10年、多次入境的簽證,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簽發(fā)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應種類簽證。
第十二條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件的申請人和聘用單位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申請的辦理進展;
(二)知曉申請未被受理或批準的原因;
(三)對市科技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四)對審批結果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件的申請人、聘用單位以及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提交的申請材料完備、真實、有效;
(二)配合市科技部門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真實性;
(三)若取得許可,應在許可范圍內工作;
(四)依法取得的外國人工作許可,不得轉讓。
第四章 在連工作外國人的管理
第十四條在連工作外國人應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五條 在連工作外國人應依法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聘用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薪金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依法為聘用的外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六條 市科技、外事、公安等部門應依據相關規(guī)定,探索實施外國人崗前培訓、聯(lián)合檢查、失信聯(lián)合懲戒、聘用單位法人約談等制度措施,加強在連工作外國人及聘用單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外國高端人才(A類)最長為5年,外國專業(yè)人才(B類)最長為2年?!锻鈬斯ぷ髟S可證》到期且聘用單位同意繼續(xù)聘用的,須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市科技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自動注銷;提前終止合同、解除聘用關系的,須向市科技部門申請注銷。
第十八條在連工作外國人須按照工作許可規(guī)定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合法工作。個人信息(姓名、護照號、職務、類別)等事項發(fā)生變更或同一單位內改任新職務的,須辦理變更手續(xù);變更新崗位(職業(yè))或聘用單位的,須重新申辦工作許可。
第十九條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聘用合同被解除后,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科技、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工作和居留證件,并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xù)。
第五章 在連工作外國人的權益和待遇
第二十條 在連工作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以及社會保險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外國人與聘用單位發(fā)生勞動人事爭議時,可向相關調解單位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不愿調解的,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在連工作期間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規(guī)定申請獎勵;取得技術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規(guī)定申請專利。
第二十三條 在我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外國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申請國家、省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在連工作外國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向市科技部門申報國家、省市科技、人才項目。
第二十五條對在我市經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由市外事部門為其申請“連云港市榮譽市民”稱號;對華友好且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由市科技部門會同市外事部門為其申請“中國政府友誼獎”“江蘇友誼獎”等榮譽獎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我市工作的外國人及聘用單位,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拒絕科技部門檢查工作許可證件、擅自變更聘用單位、擅自更換職業(yè)、擅自延長工作期限的外國人及聘用單位,由科技部門將其納入失信記錄,并收回工作許可證件。對公安部門決定遣送出境的,遣送費用由該外國人或其聘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件的外國人及聘用單位,由市科技部門收繳工作許可證件,并將其納入失信記錄;弄虛作假騙取工作簽證、工作類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連工作外國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眾利益、公共秩序等行為的,由公安等部門依法處理;未依法納稅的,由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列內容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本辦法涉及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連云港片區(qū)政策改革創(chuàng)新事項的,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連云港市聘用外國專家管理辦法》(連政規(guī)發(fā)〔200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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