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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辦函〔2023〕1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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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







杭政辦函〔2023〕12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就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尊重歷史。對于政策不完善、監(jiān)管不到位、開發(fā)企業(yè)或施工單位違規(guī)等非群眾自身原因造成的問題,以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為根本,以是否符合當時政策為基本準則,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置,確保不留“后遺癥”。

(二)依法依規(guī)。信守政府承諾、維護政府公信,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之前依法頒發(fā)的各類不動產權證繼續(xù)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或程序的改變而受影響。以事實為依據,不得以不動產登記代替審批管理,對于開發(fā)建設單位、監(jiān)管部門、相關權利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堅決依法落實到位。

(三)協(xié)同聯(lián)動。各區(qū)、縣(市)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發(fā)揮協(xié)調抓總作用;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建設、住保房管、城管、稅務、財政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協(xié)同;建設單位、開發(fā)企業(yè)等各方權利主體要積極配合,合力推動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解決。

(四)高效廉潔。健全機制、理順流程、縮短時限,實現(xiàn)群眾不動產“辦證難”訴求統(tǒng)一歸集化解,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嚴格按規(guī)矩辦事、按程序決策,對于歷史遺留問題導致不動產“辦證難”涉及的重大事項,落實請示報告、容錯報備、集體議事決策等制度,主動接受監(jiān)督評議,從嚴防控廉政風險、法律風險、社會風險和輿情風險。

二、適用范圍

2021年1月4日(含)前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已建成并轉移(包括交易、安置、房改等情況),土地及房屋來源合法,權屬清晰,因各種原因長期不能正常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宅項目,適用本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適用本通知:

1.存在權屬爭議;

2.存在重大安全、消防隱患;

3.嚴重影響規(guī)劃實施;

4.被列入征收或改造、整治等拆除范圍;

5.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筑;

6.被法院查封或涉及刑事偵查等不適宜納入的情形。

三、分類處置

(一)拆遷安置房辦證。

1.各區(qū)、縣(市)要加快推進轄區(qū)內已回遷安置項目的安置核查,具體可指定屬地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或組建多部門聯(lián)審專班負責,安置核查涉及多個事項的,同一區(qū)、縣(市)的核查主體應予以統(tǒng)一。安置核查主體確定后,由各區(qū)、縣(市)政府函告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備案。對已備案的安置核查主體出具的核查意見,各不動產登記機構直接予以采信。

2.各區(qū)、縣(市)要積極推行“按戶核查、按套扣減”的做法,對已先期安置交付和安置標準范圍內的成套房屋,先行出具核查意見,被安置人可持拆遷協(xié)議、安置協(xié)議、安置核查意見等資料先行辦理該部分安置房不動產登記,實現(xiàn)“分一套、核一套、辦一套”。

3.集體土地上的征遷項目,簽訂安置補償協(xié)議時已計入安置人口的戶籍在冊人員,在回遷安置時戶籍雖已外遷但仍計入回遷安置人口、且未享受其他安置政策的,經區(qū)、縣(市)安置核查主體核查確認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4.集體土地上的征遷項目,屬于超面積安置的擴面標準以內部分,各區(qū)、縣(市)已有統(tǒng)一辦法和結算標準的,經各區(qū)、縣(市)政府確認后,按原辦法和結算標準處置;超出各區(qū)、縣(市)擴面標準以外部分,原則上應按照回遷時的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處置后的超面積安置房,經區(qū)、縣(市)安置核查主體核查確認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5.2011年1月21日(含)前核發(fā)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涉及無證房產拆遷簽訂產權調換協(xié)議并已安置,原被拆遷房屋參照未登記建筑認定標準可認定為合法建筑的,經區(qū)、縣(市)安置核查主體核查確認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6.安置主體和安置房產權主體不一致、簽訂安置協(xié)議發(fā)生在2008年12月8日(含)前的,不再核查安置房調撥手續(xù),被安置人持拆遷協(xié)議、安置協(xié)議、安置核查意見等材料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安置主體和安置房產權主體不一致、簽訂安置協(xié)議發(fā)生在2008年12月8日后且涉及安置房源多道調撥的,由安置主體提出申請,經市建委(市清理解決拆遷安置遺留房產辦證問題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置辦證辦)審核后,由當前產權主體直接調撥至安置主體名下,并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產權主體滅失的,由安置主體提出申請,市建委(市安置辦證辦)可出具意見直接調撥至安置主體名下;安置主體滅失的,由其承繼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建委(市安置辦證辦)審核后調撥至其承繼單位名下。屬區(qū)、縣(市)級安置房源的,經各區(qū)、縣(市)政府批準后參照執(zhí)行。

安置主體在回遷安置前應完成安置房源的調撥手續(xù)、辦理不動產登記,再按規(guī)定簽訂回遷安置協(xié)議。

7.2021年1月28日(含)前,上城區(qū)、拱墅區(qū)、西湖區(qū)、濱江區(qū)、錢塘區(qū)范圍內,簽有集體土地委托安置協(xié)議的項目,可由征遷主體或被委托主體報市建委(市安置辦證辦)審核后,直接將安置房轉移登記至被安置人名下;其他區(qū)、縣(市)可參照執(zhí)行。國有土地委托安置項目也可參照執(zhí)行。

(二)危舊房改善辦證。

8.市住保房管局或原市歷史建筑保護中心名下調撥購買的房源,用于各區(qū)、縣(市)危舊房改善或歷史建筑保護項目有證房產安置的,經市住保房管局或市文物遺產與歷史建筑保護中心同意,按不動產登記程序,直接辦理轉移登記至被安置人名下。

9.因權利人個人原因無法確認指界或不能到場指界的,由危舊房改善項目實施單位提供材料,證明改善后房屋墻界及宗地界址清晰的,報區(qū)、縣(市)政府確認指界。

(三)已驗收并交付入住的開發(fā)建設項目辦證。

10.商品房項目建設單位破產的,由破產管理人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解散或清算的,由清算組依法申請辦理首次登記。保障性住房或拆遷安置房項目建設單位已撤銷、注銷、合并、分立或轉制的,由其承繼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作為申請主體申請辦理首次登記。

11.開發(fā)建設單位不配合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經業(yè)主提起仲裁、訴訟,不動產登記部門確認符合首次登記條件,經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裁定不動產登記申請義務人的,當事人可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簿應記載相關情況。業(yè)主在繳納相關稅費后,可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12.建設項目僅完成部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剩余部分由建設單位提供申請表、身份證明等材料辦理首次登記。建設單位已注銷的,申請人提供不動產權屬來源憑證后,首次登記與轉移登記可一并辦理,并在登記簿中記載權利變動情況,原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權證不再頒發(fā);建設單位吊銷未注銷的,原則上由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首次登記,建設單位拒不配合的,經公告無異議后,首次登記與轉移登記一并辦理,并在登記簿中記載權利變動情況,原不動產權利人的不動產權證不再頒發(fā)。

13.為保障購房群眾的合法權益,房屋已銷售且交付使用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涉及欠繳土地出讓金、開竣工違約金、房屋質保金、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保修金、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相關稅費的,報經屬地政府同意后,按“誰收繳、誰追繳”原則,收繳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向開發(fā)建設主體追繳相關費用。同時,按照“證繳分離”的原則,對已合法銷售部分的房屋辦理竣工驗收和不動產首次登記。買受人可憑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和交接書繳納契稅辦理轉移登記。

(四)房改房辦證。

14.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國有企業(yè)已撤銷、合并或注銷,房屋有指定單位接收的,根據資產接收材料或國有資產主管單位意見登記至接收單位名下用于房改;無接收單位的,經國有資產主管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納入直管公房管理,由屬地住建部門辦理直管公房不動產登記后用于房改。

(五)其他情況。

15.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項目,建設項目部分(單獨樓棟)符合規(guī)劃,且經屬地政府牽頭論證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和竣工驗收條件的,區(qū)、縣(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對符合規(guī)劃部分(單獨樓棟)先行核實,并出具分期竣工規(guī)劃核實意見,作為辦理符合規(guī)劃部分(單獨樓棟)后續(xù)驗收和不動產登記材料。

16.城鎮(zhèn)私房住宅符合以下情形,且使用至今,權屬清晰無爭議,未列入征收范圍,房屋安全經鑒定合格的,由當事人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經公告無異議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1)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間建成,取得建設許可證并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進行建設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xù)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

本通知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由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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