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辦〔2014〕1號《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集美區(qū)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的通知》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集美區(qū)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的通知》
集府辦〔2014〕1號
各鎮(zhèn)、街,各管委會,區(qū)直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集美區(qū)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已經區(qū)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8日
集美區(qū)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公開、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保障制度,根據(jù)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和《廈門市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本轄區(qū)居民申請或復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認定及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堅持依委托核對,依法、科學、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區(qū)政府、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建立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組織機構,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和經費。
(一)區(qū)政府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協(xié)調機構,落實相關工作人員。
(二)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設立便民服務窗口,落實專人受理低保等相關社會救助,并落實相關救助條件的認定工作。
(三)居(村)委會要設有專門負責救助工作的社區(qū)工作者,并受街(鎮(zhèn))委托落實相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五條 區(qū)民政局、街(鎮(zhèn))街政辦(社會事務辦)是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
(一)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依托廈門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對申請救助居民家庭成員的各項收入進行匯總比對,準確獲取受助人相關信息,出具廈門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書。
(二)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掌握第一手資料。
(三)承擔低保、低收入認定、醫(yī)療救助、住房救助等社會救助事項中涉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的查詢與核對工作。
(四)根據(jù)調查和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綜合評議,重點對家庭人員、經濟來源、財產方面逐一評議,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給予納入保障范疇;對符合低收入條件的及時確認。
(五)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監(jiān)管、投訴舉報等核查職能。
第六條 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須在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辦理,或通過受委托的居(村)代為轉交辦理。
(一)如實填寫《廈門市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表》,真實反映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情況及申請理由。
(二)提交《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并經家庭所有成員簽名確認。
(三)提交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相關材料,并配合核對機構開展核查。
(四)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直系親屬或監(jiān)護人代理。
第七條 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相關工作,落實專人負責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有關信息核查工作,并按核對內容提供核對對象的相關信息。
區(qū)民政局依托市跨部門信息平臺,對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提供婚姻登記、死亡人員、民辦非營利機構和社會救助信息,以及享受住房保障情況;
集美公安分局負責提供申請核對家庭的戶籍人口、機動車登記和出入境等情況;
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托鎮(zhèn)、街勞動保障站平臺負責提供就業(yè)、領取社會養(yǎng)老金情況;
集美國土分局負責提供房地產登記、房產交易、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房屋出租等情況;
集美工商局負責提供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合法經營情況;
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
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應當根據(jù)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依法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核對對象相關的存款、有價證券、商業(yè)保險等信息;
各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負責提供轄區(qū)內征地補償情況。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按申請救助項目所規(guī)定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九條 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經營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yǎng)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yè)、建筑業(yè)、手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批發(fā)和零售貿易業(yè)、餐飲業(yè)、文教衛(wèi)生業(yè)和社會服務業(yè)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是指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是指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離退休金、失業(yè)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被征地人員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條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一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根據(jù)申請救助項目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可以采用書面審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以及調用相關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信息進行比對等方式,申請救助家庭和相關部門、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接到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授權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授權書,提交區(qū)核對機構;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公示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對,同時將核對情況上報區(qū)核對機構。
區(qū)核對機構接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核對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核對機構提出信息比對申請,并提供應進行比對的具體項目及申請人的《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授權書》。在接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上報的核對情況和市核對機構比對結果反饋后,7個工作日內形成核對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非民政部門實施的專項社會救助需要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應先由相關專項社會救助部門審核申請基本條件,在符合規(guī)定條件并取得居民家庭授權的情況下,由相關專項社會救助部門委托市核對機構,通過核對信息平臺對委托項目進行有關家庭經濟狀況的信息比對,并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比對結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社會救助部門:
(一)未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拒絕配合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通過離婚、贈予、轉讓、轉移等投機形式,放棄、隱瞞財產所有權或應得合法收入的;
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和保障部門有中止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申請救助家庭對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七條 享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規(guī)定期限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及核實情況報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
第十八條 申請救助家庭戶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戶籍地委托居住地核對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第十九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guī)范和制度,確保核對工作及時、準確、公正。并應與專項社會救助部門在信息共享、適用規(guī)范、泄密保險等方面建立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確保核對工作的高效和權威。
第二十條 根據(jù)街(鎮(zhèn))提供的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資料,區(qū)核對機構應當建立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檔案和信息數(shù)據(jù)庫并隨時進行更新錄入,及時做好申請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變動情況登記歸檔,再根據(jù)變動情況對其重新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同時將結果反饋給申請核對的單位和部門。
第二十一條 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核對對象隱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與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無關的單位或個人泄露。核對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請救助家庭因虛報、瞞報等行為而獲得社會救助和保障的,由相關社會救助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相關情況記入有關部門誠信系統(tǒng)。
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居(村)委會以及其他單位、組織,應當向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如實提供申請救助家庭的相關情況。對于出具虛假證明和信息的,由核對機構提請其上級主管單位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同時,記入有關部門誠信系統(tǒng)。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qū)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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