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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辦發(fā)〔2018〕3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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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



成辦發(fā)〔2018〕3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國有企業(yè),有關單位:

《成都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已經市政府第1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5日

成都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1總則

1.1目的

1.2工作原則

1.3編制依據

1.4適用范圍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2.2部門職責

3風險預警機制

3.1預警監(jiān)測

3.2信息報告

3.3分類處置

3.4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4.2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4.3輿論引導

4.4應急終止

5后期處置

5.1記錄及總結

5.2評估分析

5.3責任追究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人力保障

6.3資源保障

6.4安全保障

6.5技術儲備與保障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2預案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1總則

1.1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有序高效處置政府性債務風險突發(fā)事件。堅持快速響應、分類施策、各司其職、協(xié)同聯動、穩(wěn)妥處置,牢牢守住不發(fā)生區(qū)域性系統(tǒng)性風險的底線,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1.2工作原則

1.2.1分級負責

市政府對全市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負總責,區(qū)(市)縣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市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加強對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跨區(qū)(市)縣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市政府統(tǒng)籌,相關區(qū)(市)縣協(xié)商辦理??缡校ㄖ荩┱詡鶆诊L險應急處置由市政府報省政府統(tǒng)籌,市政府與相關市(州)協(xié)商辦理??缡。▍^(qū)、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按照《四川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川辦發(fā)〔2017〕91號)辦理。

1.2.2預防為主

根據債務風險預警指標,評估本地區(qū)債務風險情況,動態(tài)跟蹤風險變化,排查債務風險點。堅持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經常性做好應對突發(fā)事件各項準備。

1.2.3統(tǒng)籌協(xié)調

各級政府要統(tǒng)籌協(xié)調財政、發(fā)改、國資、人民銀行、銀監(jiān)、地方金融監(jiān)管、審計等部門(單位),建立有效的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機制,進行早期識別、及時預警和科學評估,做好政府性債務風險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債委會),負責領導全市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市債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各區(qū)(市)縣應設立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本地區(qū)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定期研究、協(xié)調和解決政府性債務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1.2.4依法處置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應當依法合規(guī),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并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省政府《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fā)〔2015〕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川辦發(fā)〔2017〕9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府發(fā)〔2015〕25號)、《成都市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我市本級或區(qū)(市)縣級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容易引發(fā)財政金融風險,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本預案所稱存量債務,是指清理甄別認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存量政府債務和存量或有債務。

1.4.1政府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債券風險事件:指地方政府發(fā)行的一般債券、專項債券還本付息出現違約的事件。

(2)其他政府債務風險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債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債務還本付息出現違約的事件。

1.4.2或有債務風險事件

(1)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指由企事業(yè)單位舉借、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擔保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擔保責任或相應民事責任卻無力承擔的事件。

(2)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指企事業(yè)單位因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性資金償還,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擔償債或擔保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出現風險,政府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wěn)定需要承擔一定救助責任卻無力救助的事件。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當出現市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跨區(qū)(市)縣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或全市2個以上區(qū)(市)縣政府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市債委會轉為成都市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政府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揮市本級及全市風險事件應對工作。

在本地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區(qū)(市)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應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揮本地風險事件應對工作。

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財政、發(fā)改、審計、國資、地方金融監(jiān)管等部門、單位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當地銀監(jiān)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時調整成員單位。

2.2部門職責

2.2.1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承擔本級債務管理委員會(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日常監(jiān)控和定期報告,組織提出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措施方案。

2.2.2債務單位行業(yè)主管部門是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梳理本行業(yè)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督促舉借債務或使用債務資金的有關單位制定本單位債務風險應急預案;當出現債務風險事件時,落實債務還款資金安排,及時向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2.3發(fā)改部門負責評估本地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根據應急需要調整投資計劃,嚴格控制債務高風險地區(qū)政府投資新開工項目,牽頭做好企業(yè)債券風險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開展審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規(guī)范和完善債務管理,防范化解債務風險。

2.2.5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牽頭做好非法集資風險處置工作,協(xié)調所監(jiān)管的地方準金融機構和地方交易場所配合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工作。

2.2.6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開展金融風險監(jiān)測與評估,牽頭做好區(qū)域性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wěn)定。

2.2.7當地銀監(jiān)部門負責指導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等做好風險防控,協(xié)調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配合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牽頭做好銀行貸款、信托等風險處置工作,以及銀行業(yè)系統(tǒng)內的非法集資處置工作。

2.2.8國資部門負責國有企業(yè)債務風險日常監(jiān)控和定期報告,組織提出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方案;負責處置國有資產償還到期債務相關工作。

2.2.9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政府性債務風險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地的社會秩序和安全,保持社會治安大局安定。

2.2.10司法部門負責處理因政府性債務引發(fā)的法律糾紛。

2.2.11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農業(yè)等部門負責嚴格控制下達高風險地區(qū)建設目標任務,確保不增加高風險地區(qū)財政支出負擔。

2.2.12監(jiān)察部門負責按規(guī)定對違法違規(guī)舉債擔保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2.2.13其他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債務風險管理的防范工作,落實政府債務償還化解責任。

2.2.14除另有規(guī)定外,市級部門應指導下級政府對口部門做好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

3風險預警機制

3.1預警監(jiān)測

3.1.1對政府債務風險開展預警。財政部門根據綜合債務率、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和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相關指標,定期測算評估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qū)實施風險預警。債務高風險地區(qū)要認真分析區(qū)域、行業(yè)、部門風險情況,排查需重點關注的債務風險點,加大償債力度,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qū),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規(guī)模和增長速度。

3.1.2對部門(單位)債務風險實施提示。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到期償債規(guī)模、償債資金來源、資產負債水平等指標評估本級債務單位風險情況,及時實施風險提示,做到早發(fā)現、早報告、早處理。市級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要對下級單位風險情況進行預警,及時實施風險提示,做到早發(fā)現、早報告、早處理。

3.1.3全市各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xié)議承諾用以后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納入監(jiān)測范圍,防范財政風險。全市各級政府應當定期排查風險隱患,防患于未然。

3.2信息報告

全市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

3.2.1政府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各區(qū)(市)縣政府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到期政府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2個月以上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接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并抄送財政廳。發(fā)生突發(fā)或重大情況,除向市政府報告外,區(qū)(市)縣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財政廳。

3.2.2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報告

或有債務的債務人預計無法按期足額支付或有債務本息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上向本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確認無力履行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后,討論形成初步應急方案,由本級政府同意并報告上級政府,同時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市財政局接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通報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并抄送財政廳。發(fā)生突發(fā)或重大情況,除向市政府報告外,區(qū)(市)縣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并抄送市財政局、財政廳。

3.2.3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預計發(fā)生違約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類別、債務人、債權人、期限、本息、原定償還安排等基本信息;風險事件發(fā)生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債務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fā)生后的社會穩(wěn)定情況;事態(tài)發(fā)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應對措施等。如尚未完全掌握相關情況,可先報初步情況,隨后跟蹤報告事態(tài)發(fā)展、應急處置、社會輿情和原因分析等情況。

3.2.4報告方式

一般采取書面報告形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的方式。

3.3分類處置

3.3.1地方政府債券

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

3.3.2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

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經地方政府、債權人、企事業(yè)單位等債務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分類處理:

(1)債權人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絕相關償還義務轉移,并應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產處置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本息。

(2)債權人不同意在規(guī)定期限內置換為政府債券的,仍由原債務人依法承擔償債責任,對應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由中央統(tǒng)一收回。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3.3.3存量或有債務

(1)存量擔保債務。存量擔保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guī)定,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對其不承擔償債責任,僅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但最多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額小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擔保額為限。

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參照政府承諾擔保金額、財政承受能力等協(xié)商確定。

(2)存量救助債務。存量救助債務不屬于政府債務。對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存量或有債務,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3.3.4新發(fā)生的違法違規(guī)擔保債務

對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承諾的債務,參照3.3.3第(1)項依法處理。

3.3.5其他事項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的具體方式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執(zhí)行。

3.4債務風險事件級別

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I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一般)三個等級。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照較高一級處置,防止風險擴散;當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上升時,按照升級后的級別處置。

政府性債務風險及監(jiān)測主體為市、區(qū)(市)縣政府。區(qū)(市)縣政府所屬(或代管的)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等發(fā)生的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隸屬關系由所屬(或代管的)政府負責監(jiān)測。

3.4.1I級(特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省政府發(fā)行并轉貸我市的地方政府債券到期本息兌付出現違約;

(2)市本級或3個以上(含3個)的區(qū)(市)縣政府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市本級或3個以上(含3個)的區(qū)(市)縣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4)我市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應償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0%以上;

(5)市政府需要認定為I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Ⅱ級(重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2個區(qū)(市)縣政府無法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2個區(qū)(市)縣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我市地方政府債務本金違約金額占同期應償本金1%以上(未達到10%),或者利息違約金額占同期應付利息1%以上(未達到10%);

(4)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

(5)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Ⅱ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Ⅲ級(一般)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單個區(qū)(市)縣政府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實質性違約,或者因償還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2)單個區(qū)(市)縣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責任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

(3)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群體性事件;

(4)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認定為Ⅲ級債務風險事件的其他情形。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各級政府要加強日常風險管理,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分類處置指南》,妥善處理政府性債務償還問題。同時,要加強財政資金流動性管理,避免出現因流動性管理不善導致政府性債務違約。區(qū)(市)縣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市級不承擔區(qū)(市)縣政府債務的償還責任。對因無力償還政府債務本息或無力承擔法定代償責任等引發(fā)風險事件的,根據債務風險等級,相應及時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4.1.1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1)相關區(qū)(市)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風險事件進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確責任,立足自身化解債務風險。

①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一般債務違約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調減投資計劃、統(tǒng)籌各類結余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動用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或預備費、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多種方式將政府債務轉化為企業(yè)債務、向上級財政適當申請調度資金或增加置換債券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虺袚匾戎熑蔚幕蛴袀鶆眨疅o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專項債務,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債務違約的,在保障部門基本運轉和履職需要的前提下,應當通過調入項目運營收入、調減債務單位行業(yè)主管部門投資計劃、處置部門和債務單位可變現資產、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各種方式將政府債務轉化為企業(yè)債務、向上級財政適當申請調度資金或增加置換債券、扣減部門經費等方式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對部門提供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③因債權人不同意變更債權債務關系或不同意置換,導致存量政府債務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依法轉換成政府債券的,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由債務單位通過安排單位自有資金、處置資產等方式自籌資金償還。若債務單位無力自籌資金償還,可按市場化原則與債權人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或依法破產,政府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對政府或有債務,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④出現債務風險事件后,在恢復正常償債能力前,除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政府投資項目能夠緩建的,可以暫停建設,騰出資金依法用于償債。

(2)相關區(qū)(市)縣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財政局。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并抄送財政廳。

4.1.2Ⅱ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蠹墏鶆诊L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相關區(qū)(市)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專題向市債委會報告。市債委會應當轉為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匯總有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動態(tài)監(jiān)控風險事件進展,指導和支持區(qū)(市)縣政府化解債務風險。

(2)區(qū)(市)縣政府統(tǒng)籌本級財力仍無法解決到期債務償債缺口并且影響政府正常運轉或經濟社會穩(wěn)定的,可以向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申請救助,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情況說明、本級政府應急方案及已采取的應急措施、需上級政府幫助解決的事項等。區(qū)(市)縣政府償還到期地方政府債券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市財政先行代墊償還,事后扣回。

(3)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對區(qū)(市)縣政府救助申請?zhí)岢鰧徍艘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序?br />
(4)市財政局在區(qū)(市)縣轉移支付預算指標的額度范圍內適當調度資金,支持區(qū)(市)縣用于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在省核定我市政府債務限額內,申請財政廳加快政府債券發(fā)行進度,專項用于債務風險應急處置。

(5)人民銀行、銀監(jiān)部門等地方金融監(jiān)管機構協(xié)調金融機構對到期政府債務進行展期處理,防止債權人集中逼債。

(6)發(fā)改部門從嚴審批高風險地區(qū)政府投資新開工項目,市級主管部門暫停向高風險地區(qū)下達建設目標任務,確保不增加高風險地區(qū)財政支出負擔。

(7)市級債務單位及時償還債務,組織市級債務單位與債權人協(xié)商開展債務重組。

(8)市政府適當扣減Ⅱ級債務風險事件地區(qū)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規(guī)模。

(9)相關區(qū)(市)縣政府應當將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財政局。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結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并抄送財政廳。

(10)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密切關注事態(tài)變化,跟蹤債務風險化解情況,加強政策指導,督促區(qū)(市)縣政府落實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措施。必要時,市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組進駐風險地區(qū),幫助或者接管風險地區(qū)財政管理,幫助制定或者組織實施風險地區(qū)財政重整計劃。

4.1.3I級債務風險事件應急響應

除采?、蠹墶ⅱ蚣墏鶆诊L險事件應對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升級應對措施:

(1)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將債務風險情況和應急處置方案向財政廳報告。

(2)區(qū)(縣)市政府要建立債務風險處置信息定期向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的機制,重大事項必須立即報告。

(3)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報請市政府通報Ⅰ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區(qū)(縣)市名單,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

(4)市政府暫停I級債務風險事件涉及地區(qū)新增地方政府債券的資格。

4.2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

地方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10%的,債委會(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未超過10%的,債委會(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要注重與金融政策協(xié)調,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不得因為償還債務本息影響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財政重整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4.2.1拓寬財源渠道。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落實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資源性收入。經批準,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財稅優(yōu)惠政策之外,可以暫停其他財稅優(yōu)惠政策,待風險解除后再行恢復。

4.2.2優(yōu)化支出結構。財政重整期內,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外,視債務風險事件等級,本級政府其他財政支出應當保持“零增長”或者大力壓減。一是壓縮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資計劃,不得新上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設立各類需要政府出資的投資基金等,已設立的應當制定分年退出計劃并嚴格落實。二是壓縮政府公用經費。實行公務出國(境)、培訓、公務接待等項目“零支出”,大力壓縮政府咨詢、差旅、勞務等各項支出。三是控制人員福利開支。機關事業(yè)單位暫停新增人員,必要時采取核減機構編制、人員等措施;暫停地方自行出臺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各項補貼政策,壓減直至取消編制外聘用人員支出。四是清理各類對企事業(yè)單位的補助補貼。暫?;蛉∠胤匠雠_的各類獎勵、對企業(yè)的政策性補貼和貼息、非基本民生類補貼等。五是調整過高支出標準,優(yōu)先保障國家出臺的教育、社保、醫(yī)療、衛(wèi)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標準不得超過國家統(tǒng)一標準。六是暫停土地出讓收入各項政策性計提。土地出讓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應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4.2.3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tǒng)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4.2.4申請上級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風險地區(qū)財政收支仍難以平衡的,可以向上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償部分政府債務,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減免部分專項轉移支付配套資金。待財政重整計劃實施結束后,由上級政府收回相關資金。

4.2.5加強預算審查。實施財政重整計劃以后,相關區(qū)(市)縣政府涉及財政總預算、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政府債務等事項,在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的同時,必須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對區(qū)(市)縣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調整方案要加強審核評估,認為有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依法按程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決定。

4.2.6改進財政管理。實施中期財政規(guī)劃管理,妥善安排財政收支預算,嚴格做好與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政策措施的銜接。

4.3輿論引導

根據處置債務風險事件的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或其債務風險應急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健全新聞發(fā)布制度,指定專門的新聞發(fā)言人,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當發(fā)生Ⅲ級債務風險事件時,啟動應急響應的區(qū)(市)縣政府負責信息發(fā)布;當發(fā)生特別重大的Ⅱ級、I級債務風險事件時,按照《四川省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規(guī)定應由省政府發(fā)布的信息,由省政府負責信息發(fā)布;當發(fā)生其他Ⅱ級、I級債務風險事件時,由市政府負責信息發(fā)布。

4.4應急終止

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得到緩解、控制,地方政府實現財政重整目標,經上級債委會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同意,終止應急措施。

5后期處置

5.1記錄及總結

在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相關地方政府應當詳盡、具體、準確地做好工作記錄,及時匯總、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形成書面總結,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

5.2評估分析

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有關地方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要對債務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應急響應過程、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處置效果以及對今后債務管理的持續(xù)影響等。相關地區(qū)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5.3責任追究

5.3.1責任追究范圍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

①政府債務余額超過經批準的本地區(qū)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②政府及其部門通過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的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過企事業(yè)單位舉借政府債務;

③舉借政府債務沒有明確的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④政府或其部門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⑤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

⑥政府債務資金沒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

⑦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

⑧未按規(guī)定對舉借政府債務的情況和事項作出說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

⑨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2)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省政府《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fā)〔2015〕3號)、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府發(fā)〔2015〕25號)等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下列行為:

①政府及其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guī)舉借債務;

②金融機構違法違規(guī)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提供擔保;

③政府及其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違規(guī)改變債務資金用途;

④政府及其部門惡意逃廢債務;

⑤債務風險發(fā)生后,隱瞞、遲報或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有關情況;

⑥其他違反財政部等部門制度規(guī)定的行為。

5.3.2追究機制響應

發(fā)生Ⅲ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后,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銀監(jiān)部門應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5.3.3責任追究程序

(1)市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發(fā)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的區(qū)(市)縣政府和市級部門(單位)開展專項調查或專項審計,核實認定債務風險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形成調查或審計報告,報市政府審定。

(2)有關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銀監(jiān)部門根據有關責任認定情況,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3)各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地方政府,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于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于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保持應急指揮聯絡暢通,有關部門應當指定聯絡員,提供單位地址、辦公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箱等多種聯系方式。

6.2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相關人員政策理論、日常管理、風險監(jiān)測、應急處置、輿情應對等業(yè)務能力。啟動應急響應的地方政府應當部署各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6.3資源保障

發(fā)生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統(tǒng)籌本級財政資金、政府及其部門資產、政府債權等可償債資源,為償還債務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應急處置過程中,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時控制、妥善處理;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涉密信息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6.5技術儲備與保障

債務應急領導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咨詢機制,抽調有關專業(yè)人員組成債務風險事件應急專家組,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法律等方面支持。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1.1市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實際需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7.1.2市財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宣傳、培訓。

7.1.3各區(qū)(市)縣可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7.2預案解釋

本預案授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成辦發(fā)〔2017〕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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