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辦發(fā)〔2012〕41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成都市義務教育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成都市義務教育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辦發(fā)〔2012〕41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成都市義務教育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27日
成都市義務教育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市財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規(guī)范和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管理,根據《義務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經費是指用于城市和農村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及其他渠道籌措的經費。
第四條 按照“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組織實施”的基本原則,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市和區(qū)(市)縣政府要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保證義務教育經費來源的穩(wěn)定和逐步增長。
第五條 市和區(qū)(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籌措和使用的檢查監(jiān)督,依法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籌措渠道的暢通和經費的合理使用。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要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勤儉辦學,厲行節(jié)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七條 義務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區(qū)(市)縣政府對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開征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市和區(qū)(市)縣政府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guī)定比例計提的教育資金;社會捐贈等其他用于義務教育的經費。
第八條 市和區(qū)(市)縣政府對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教〔2007〕337號),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我省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川財教〔2008〕2號),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我市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成財教〔2008〕24號),國務院《關于做好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08〕25號),省政府《關于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實施意見》(川府發(fā)電〔2008〕144號),市政府《關于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實施意見》(成府函〔2008〕126號),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城鄉(xiāng)中小學標準化建設提升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發(fā)〔2012〕2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市和區(qū)(市)縣政府用于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和教師工資逐步增長并確保按時足額發(fā)放。
第十條 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開征的附加主要包括城市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按規(guī)定用于義務教育事業(yè)。
第十一條 市和區(qū)(市)縣政府應積極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自愿捐資助學。根據《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規(guī)定,捐資助學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不得與招生、入學和考試成績掛鉤。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是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根據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是政府預算的組成部分。義務教育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納入年度同級財政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
基本支出是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為保障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務所必需的支出,具體包括工資和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及家庭補助支出等。
項目支出是指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事業(yè)發(fā)展目標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教師培訓、校舍建設、校舍維修改造、大型教學設備購置等。
義務教育階段學?;局С龊晚椖恐С龅木唧w管理辦法,由區(qū)(市)縣財政部門按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市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府發(fā)〔2005〕60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市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府發(fā)〔2005〕61號)有關要求制定。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預算的編制應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重點性、科學性、透明性、績效性的原則。
第十五條 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實行“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由區(qū)(市)縣財政、教育部門具體管理。義務教育經費由區(qū)(市)縣教育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規(guī)定,編制本部門年度預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財政預算。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將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足額納入本級學校部門預算。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六條 依法籌措的義務教育經費,有關部門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經費中基本支出的支付由學校提出用款計劃、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預算和教育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經審核同意后,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規(guī)定,對基本支出經費實行按月按進度支付。
第十八條 中央、省、市財政承擔的免學雜費、公用經費補助資金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和區(qū)(市)縣財政、教育部門必須確保補助資金及時落實到位,并按規(guī)定全部用于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免學雜費、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區(qū)(市)縣財政、教育部門直接按規(guī)定核撥到所屬中小學校,不得下撥到鄉(xiāng)鎮(zhèn)。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按照輕重緩急、統(tǒng)籌兼顧的原則并結合學校實際,合理制定學校公用經費年度開支計劃。同時,要制定學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支出范圍與標準,建立易損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臺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及重要物品核銷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厲行節(jié)約,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區(qū)(市)縣財政、教育部門分配中小學公用經費,應主要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又要兼顧不同規(guī)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保證較小規(guī)模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yè)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青少年科技活動、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實驗實習、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購置及維護費按照不低于學校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5%安排。信息技術費按照不低于學校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0%安排。教師培訓費按照不低于學校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原則上實行政府采購。易損易耗物品由學校根據公用經費年度預算額度自行采購,大宗物品可由區(qū)(市)縣教育部門統(tǒng)一組織采購。區(qū)(市)縣教育部門向學校提供物品時,須同時向學校提供物品清單,包括物品的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內容。
區(qū)(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公用經費的管理,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學校公用經費的使用向教學業(yè)務與管理傾斜,提高教學業(yè)務與管理經費支出占公用經費的比重,優(yōu)化公用經費支出結構。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免教科書費、免作業(yè)本費,貧困家庭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費和中小學教師工資待遇保障經費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從2012年起,按照成辦發(fā)〔2012〕2號文規(guī)定的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執(zhí)行,即:小學700元/生·年、初中900元/生·年,同時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用于義務教育的專項經費,由教育部門提出使用初步方案,報同級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同意后,按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學校根據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提出具體項目用款計劃,經教育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和教育部門提出的具體項目用款計劃,經審核同意后,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規(guī)定,對專項經費支出實行按進度支付。
市級及市級以上財政及其他部門安排專項經費,區(qū)(市)縣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及時撥付到位,提高預算執(zhí)行率,并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報表制度報市財政局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三條 區(qū)(市)縣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06〕5號)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預警體系,加強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區(qū)(市)縣教育部門和學校(單位)對于向社會購買貨物、服務和建設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等有關規(guī)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區(qū)(市)縣政府不得因為中央、省、市轉移支付補助而減少對本級義務教育的投入,同時,各區(qū)(市)縣政府要進一步加大教育支出結構調整力度,確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 區(qū)(市)縣要將義務教育經費(包括免學雜費政策執(zhí)行情況和各學校公用經費)安排情況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定期將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向社會和學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會、師生、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qū)(市)縣財政、教育、審計、監(jiān)察和目標督查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包括免收學雜費政策執(zhí)行情況和學校公用經費)安排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要對義務教育經費的預算、撥付、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政策落實到位。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于成都市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成辦發(fā)〔2006〕55號)自本辦法執(zhí)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