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成都市土地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發(fā)揮土地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實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按照統(tǒng)一征地、統(tǒng)一供地的原則,集中統(tǒng)一管理土地。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有序的土地市場。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qū)內征地、供地、土地轉讓的組織實施。計劃、建設、規(guī)劃、房管、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按照統(tǒng)一征地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農轉用、征地工作。
第四條 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儲備。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統(tǒng)一供地。
第五條 凡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國家頒布的行政劃撥項目目錄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第六條 建設項目用地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外,都必須采取有償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條 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的地塊,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guī)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八條 建立土地發(fā)布制度。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地塊應按信息發(fā)布的有關程序,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公示地塊基本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現狀等信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地塊的控制性詳情、規(guī)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等信息,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第九條 中標人、競買人在中標、競得后五個工作日內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計劃、規(guī)劃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條 中標人、競得人不在規(guī)定的時間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視為放棄中標、競買資格,其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因建設項目變化而需要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guī)劃設計條件,必須依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修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并按有關規(guī)定調整土地出讓金差價。
第十二條 放開、激活土地二級市場。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都必須進入土寺有形市場,申報登記和公開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繳清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均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有關條件,依法進行轉讓。出讓后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既可全部轉讓其土地使用權,也可部分轉讓其土地使用權。
全部或部分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和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土地使用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 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原則上由政府收購儲備,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交易。
第十五條 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讓用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劃撥供地的。
第十六條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實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依法征用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均由市、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儲備。
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成本價收購儲備。
申報土地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權手。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弄虛作假、欺騙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土地使用證,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中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征地、供地和土地交易中,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行政監(jiān)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