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辦函〔2016〕27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的通知》
成辦函〔2016〕27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26日
成都市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川辦發(fā)〔2015〕58號)精神,充分發(fā)揮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成都農交所)的平臺作用,進一步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規(guī)范流轉交易行為,提高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是指權屬明晰的農村產權,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電子競價、協(xié)議轉讓、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尋求受讓方的流轉交易行為。
第三條鼓勵和引導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應堅持以下原則:市場化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原則,政府引導原則。
第二章 交易品種
第四條凡屬《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范圍的農村產權和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依法采取租賃、出讓、入股、合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托進行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和項目,原則上應入場流轉交易。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入場公開交易。
第六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初次流轉、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產生的“持證準用”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以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招商引資,應在成都農交所公開進行。
第七條個人擁有的農村產權,專業(yè)大戶、家庭農場、家庭林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yè)等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的各類農村產權,需進行流轉交易時,鼓勵其入場流轉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務
第八條成都農交所為我市依法設立的農村產權綜合交易平臺,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fā)布和組織交易等服務。
第九條成都農交所應對各類農村產權入場流轉交易活動進行鑒證,出具交易鑒證書,并發(fā)布成交公告。
第十條成都農交所組織開展各類農村產權推介活動,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和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一站式”服務。成都農交所應設置農村產權權證代辦服務窗口,受國土、房管、水務、農業(yè)、林業(yè)等部門委托,對申請人的資格、資料等信息進行初核接件,為交易主體提供代辦服務;有關部門也可派員到成都農交所代辦服務窗口提供服務。市國土、房管、水務、農業(yè)、林業(yè)等部門負責做好代辦服務的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
第十二條鼓勵公證、仲裁、金融等機構在成都農交所設立辦事窗口。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取得交易鑒證書的涉農項目,凡符合享受市、區(qū)(市)縣兩級財政有關涉農優(yōu)惠政策的,應優(yōu)先給予支持。市、區(qū)(市)縣兩級有關部門要認真完善有關配套政策。
第十四條國土、房管、水務、農業(yè)、林業(yè)等部門可將交易鑒證書作為辦理農村產權權證登記的重要依據(jù),優(yōu)化相應辦證手續(xù)。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后申請變更(轉移)登記時,應提供證明公開交易的材料(交易鑒證書或成交公告或公開交易付款憑證)。市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產權登記辦法,積極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
第十五條引導銀行、保險、融資租賃、商業(yè)保理和擔保公司等機構將交易鑒證書記載的成交價格作為抵押融資標的資產的價值評估依據(jù)之一,優(yōu)先為交易主體提供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林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yè)類知識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xiàn)流轉交易的,不收取作為轉讓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交易服務費,所免除的交易服務費由市財政給予成都農交所補助。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3年內,我市農村產權在成都農交所實現(xiàn)流轉交易的,其公證服務費由成都農交所支付,市財政按年度給予成都農交所全額補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國土、房管、水務、農業(yè)、林業(yè)部門按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引導和鼓勵農村產權入場交易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成都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目錄
附件: 1 · 16CBH27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