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辦〔2016〕232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福州市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福州市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榕政辦〔2016〕232號
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和維護,經(jīng)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將《福州市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28日
福州市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和管養(yǎng),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和高新區(qū)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養(yǎng)。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市區(qū)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橋梁等道路上設立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護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等設施。
第四條各級公安、建設、交通、市政、園林等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和指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養(yǎng)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有權對損害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
第六條道路建設單位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納入道路建設項目,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四同步”)。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本市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由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八條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在設計階段,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工程設施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意見。
第九條 施工階段,道路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設置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在建設信號燈時,應在桿件上懸掛“信號燈建設中未啟用”的字樣,并注明建設單位。
第十條工程項目占道施工路段臨時設置的交通安全設施,由施工單位按照“四同步”要求建設,由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和行業(yè)標準設計。施工期間,占道施工路段交通隔離護欄顏色統(tǒng)一使用黃色,對于原有已經(jīng)不在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同時移除或者清除。
第十一條電力、通信、水務、燃氣、管網(wǎng)、地鐵等占道施工導致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毀或者需要增設、調整的,施工單位應在路面恢復階段按照“四同步”要求進行建設。遇有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增加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道路日常維護維修,由市政道路管養(yǎng)單位同步修復交通標線。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日常維護交通信號燈管道時,如需挖掘路面,需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路面修復由市政道路管養(yǎng)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道路建設單位和占道施工單位負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質量,業(yè)務主管部門或項目業(yè)主單位負責監(jiān)管。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養(yǎng)
第十四條道路建設單位應將建成并驗收合格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移交相關職責部門管養(yǎng)。移交時,道路建設單位應出具交通安全設施項目竣工圖紙、驗收合格證明、清單。接收單位應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備的,及時接收,并出具接收證明。
第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養(yǎng)。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管養(yǎng)人: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信號燈、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和市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養(yǎng)。
(二)市交通部門負責城區(qū)高速公路和自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養(yǎng)。
(三)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qū)快速路的波形護欄、防眩板及橋梁交通安全設施管養(yǎng)(不含可移動護欄)。
(四)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政府職能部門負責轄區(qū)區(qū)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養(yǎng)。
(五)高新區(qū)負責轄區(qū)內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養(yǎng)。
(六)園林部門負責對遮擋交通安全設施的樹木或其他植物進行修剪;對需要移植的樹木,配合交通、市政等部門做好移植審批工作。
(七)占道施工業(yè)主單位負責施工路段臨時交通安全設施管養(yǎng)。
第十七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養(yǎng)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本市有關標準、規(guī)范。
第十八條禁止下列影響和損害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附加宣傳標識、宣傳板、旗幟、條幅、路標或者其他標志等。
(二)在道路上設置與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三)在道路上設置與交通信號燈類似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者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光源。
(四)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放置雜物。
(五)擅自拆除、遮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他損害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影響其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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