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發(fā)〔2016〕65號《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市與縣(市、區(qū))增值稅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市與縣(市、區(qū))增值稅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
并政發(fā)〔2016〕65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
市與縣(市、區(qū))增值稅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園區(qū))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省與市縣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晉政發(fā)〔2016〕38號),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調整市與縣(市、區(qū))增值稅(包括原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和營業(yè)稅,下同)收入劃分辦法?,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分享格局不變
保持改革前市與縣(市、區(qū))收入分享格局不變,不影響各級財政平穩(wěn)運行。
(二)調整增量
以2014年為基期核定上下劃基數,保證市與縣(市、區(qū))財政的既得利益,通過增量調節(jié)調整市與縣(市、區(qū))財政的利益關系。
二、劃分辦法
(一)中央、省、市、縣增值稅分享范圍和比例
1.分享范圍:從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和補繳營業(yè)稅收入納入中央、省、市、縣共享范圍。
2.分享比例:按照保持現有分享格局不變原則,市與各縣(市、區(qū))暫不進行分享(總體上不違背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其中:
(1)市級按我市現行財政體制和所轄管戶直接與中央和省分享,分享比例為中央50%,省級15%,市級35%。
(2)小店區(qū)、尖草坪區(qū)、迎澤區(qū)、杏花嶺區(qū)、萬柏林區(qū)、晉源區(qū)、高新區(qū)、經濟區(qū)、民營區(qū)和不銹鋼園區(qū)按我市現行財政體制和所轄管戶(代市征收除外)直接與中央和省分享,分享比例為中央50%,省級15%,區(qū)級35%。
(3)清徐縣、陽曲縣、婁煩縣、古交市按我市現行財政體制直接與中央和省分享,分享比例為中央50%,省級15%,縣級35%。
(二)核定體制返還基數
以2014年原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和營業(yè)稅實際完成數為基數,計算省下劃收入和縣(市、區(qū))上劃收入??h(市、區(qū))上劃收入超過省下劃收入的部分,由市財政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縣(市、區(qū));低于部分,由縣(市、區(qū))定額上解市財政,保證各級財政既得利益。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省與市收入劃分調整情況再行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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