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政辦發(fā)〔2014〕5號《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銀川市儲備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銀川市儲備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銀政辦發(fā)〔2014〕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銀川市儲備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已經(jīng)市政府研究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6日
銀川市儲備土地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guī)范儲備土地工作程序,合理利用儲備土地,根據(jù)《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川市市轄三區(qū)范圍內由市政府投資已征收(購)但尚未供應的土地全部納入政府儲備土地庫,由銀川市土地儲備局統(tǒng)一儲備、管理。
第三條 具有征收(購)土地職責的部門及市轄三區(qū)政府應在土地征收(購)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銀川市土地儲備局移交儲備土地。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局對已征收(購)、移交的土地在入庫前須實地調查,核實宗地的確切位置、四至、面積、征收補償?shù)惹闆r。對四至清晰、補償完畢、無遺留問題的土地,確認具備入庫條件,納入政府儲備土地庫。
第五條 土地入庫時,應完整移交宗地基本檔案資料,內容包括:
(一)市政府征收(購)土地批復或相關會議紀要;
(二)征收(購)集體土地報批文件;
(三)入庫土地的調查表冊、認定文件、征收(購)成本測算報告、財務審計報告及現(xiàn)場影像資料等;
(四)征收(購)土地協(xié)議(合同)、勘測圖件及付款憑證;
(五)其它與儲備土地收儲、整理相關的資料。
第六條 移交土地雙方應當簽訂《土地入庫移交協(xié)議》,填寫《儲備土地入庫登記表》。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局應當以宗地為單位建立儲備土地的臺帳與檔案。
儲備土地的臺帳簿冊記錄儲備土地的宗地編號、位置、坐標、面積、來源、規(guī)劃用途、土地現(xiàn)狀、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儲備土地入出庫情況等內容。
儲備土地的檔案收錄臺帳信息的原始憑證,包括各種批文、權屬登記資料、合同、規(guī)劃部門、測繪部門、估價部門出具的相關圖件、資料及入出庫文件等。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局應當建立全市儲備土地管理信息系統(tǒng),對全市范圍儲備土地實施全過程動態(tài)管理并與臺賬數(shù)據(jù)同步更新。
第九條 儲備土地入庫后應當進行整治,內容包括:
(一)城市建成區(qū)內一年內無出讓計劃的儲備土地,按照國家衛(wèi)生城市要求砌建圍墻;
(二)對儲備土地實施必要的平整和清理垃圾、土方等工程;
(三)在儲備土地周邊設置標志牌等措施;
(四)對儲備土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設置防護網(wǎng)等工作;
(五)其它與儲備土地整治相關的工程。
第十條 為充分發(fā)揮儲備土地的價值,市土地儲備局按照銀川市城市規(guī)劃對儲備土地進行必要的土地整理,達到凈地供應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局按照工程量、國家定額制定儲備土地施工整治、整理方案,提交財政、審計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局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實施,費用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二條 儲備土地看護管理以委托的形式進行:
(一)委托儲備土地所在轄區(qū)辦事處、街道有償看護;
(二)委托被收儲單位進行有償看護;
(三)委托有管護意愿及能力的公司進行有償看護。
被委托看護單位不得開展儲備土地臨時利用。
第十三條 儲備土地看護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日常巡邏,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二)管理和保護儲備土地上的市政設施、基礎設施、列入保護的樹木以及其他已補償?shù)母街?、構筑物等?/p>
(三)對涉險宗地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牌。
(四)其他與儲備土地相關的日常管護工作。
第十四條 看護管理發(fā)生的費用納入土地儲備成本,看管費用按年度和所在區(qū)域計算:其中,重點防護區(qū)域600元/畝,一般防護區(qū)域300元/畝,其它防護區(qū)域200元/畝。支出費用主要包括:管護巡查人員的基本工資、房屋租賃、印刷宣傳品、水電暖、通訊、車輛的購置、保險、養(yǎng)護、燃料等費用。
第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局與看護單位簽訂《儲備土地委托看管合同》,期限為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到期后經(jīng)審核達標并確定儲備土地短期仍不利用的可以續(xù)期。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局應當與市城管局、國土局形成聯(lián)動機制。對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市土地儲備局應及時通知相關執(zhí)法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市土地儲備局可以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一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十八條 臨時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應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租賃的,可面向社會公開招租。相關租賃協(xié)議由市土地儲備局依據(jù)周邊市場租賃價格與承租人簽訂。具體內容包括:租賃期限、租賃費用、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租賃條款必須明確: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如遇實施城市規(guī)劃建設、土地上市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合同提前終止特殊情況,臨時租賃人必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恢復儲備土地原狀,政府不予補償,無條件將儲備土地交還給市土地儲備局。
第二十條 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收益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規(guī)定,由承租人按租賃協(xié)議約定全額繳納市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局擬供應儲備土地時,應當提前30日向市土地儲備局書面征詢是否具備供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儲備局簽發(fā)《儲備土地出庫通知書》。市土地儲備局根據(jù)《儲備土地出庫通知書》及時辦理儲備土地出庫手續(xù),并同時與用地單位簽訂《儲備土地供應移交協(xié)議》,將儲備土地移交用地單位。
第二十三條 因道路、綠化、水系、廣場、安置房等公益事業(yè)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儲備土地的,建設單位在列出實施計劃時,應事先告知市土地儲備局;待市政府批準建設后,應及時向市土地儲備局申請移交儲備土地。市土地儲備局按照政府批準文件及施工圖紙核定占用儲備土地后進行移交,并簽訂《儲備土地供應移交協(xié)議》。
第二十四條 儲備土地辦理出庫手續(xù)后,市土地儲備局應當同步更新信息系統(tǒng)并及時作出宗地收益結算報告,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征收部門不及時向市土地儲備局移交土地,致使儲備土地被侵占的,由征收部門自行清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儲備土地被侵占,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職務便利,在儲備土地看護、出租、臨時利用過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相關執(zhí)法部門未及時查處侵占儲備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不嚴格執(zhí)行儲備土地出庫程序,擅自供應土地的及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由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