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黨發(fā)〔2018〕8號《中共銀川市委關于印發(fā)〈中共銀川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中共銀川市委關于印發(fā)〈中共銀川市第十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銀黨發(fā)〔2018〕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和改進中共銀川市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委)的工作,提高常委會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常委會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嚴格執(zhí)行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堅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
(二)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自覺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嚴格執(zhí)行自治區(qū)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若干規(guī)定,切實做到忠誠、干凈、擔當。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銀川實際堅持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qū)黨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著力解決制約銀川市發(fā)展的短板和瓶頸,振奮精神、實干興銀,努力實現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huán)境優(yōu)美、人民富裕,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市委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處理,增強市委領導集體活力和團結統一。
(五)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嚴格遵守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落實黨內監(jiān)督主體責任,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切實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堅持不忘初心、繼續(xù)前進,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為全區(qū)黨員干部群眾作出表率。
(六)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履職盡責。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市委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全委會職權,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要求,執(zhí)行中央和自治區(qū)黨委的指示及市黨代會、全委會的決議,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qū)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結合銀川市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貫徹意見和工作部署,并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二)討論提出召開市黨代會的方案,討論決定召開市委全會的方案和市委重要會議活動安排計劃,討論市委書記代表市委或常委會所作的重要工作報告、講話,對擬提請市黨代會、市委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組織實施市黨代會、市委全會的決議決定。
(三)討論決定全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審議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中長期規(guī)劃、年度計劃,財政預算、重大改革事項、重大工程、重要項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項,定期分析部署經濟工作。
(四)討論決定全市宣傳思想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zhàn)線工作、政法工作、“三農”工作、黨管武裝、擁軍優(yōu)屬、信訪維穩(wěn)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聽取全市相關工作情況匯報,定期分析意識形態(tài)領域情況。討論決定市委擬出臺的黨內法規(guī)、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定期聽取各縣(市)區(qū)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意識形態(tài)工作述職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報告。
(五)討論決定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市中級法院黨組、市檢察院黨組和市委各部門、各縣(市)區(qū)黨委及市直各部門黨組(黨委、黨工委)、群眾團體黨組,以及銀川警備區(qū)黨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討論決定有關干部的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事項,討論需報請自治區(qū)審批的人事事項。對由市紀委查處的市委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應先由市紀委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研究,需市委全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委員決定,并經自治區(qū)紀委報自治區(qū)黨委批準后,由市委或市紀委行文并下達處分決定;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市委常委會決定,并經自治區(qū)紀委報自治區(qū)黨委批準后,由市委或市紀委行文并下達處分決定,待召開市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七)以市委名義向自治區(qū)黨委請示、報告工作,向所屬黨組織發(fā)布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市委名義發(fā)出的其它重要文件,審議市委領導代表市委所作的重要講話和以市委名義發(fā)表的重要文章。
(八)研究和決定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常委會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黨建工作。
常委會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紀律檢查機關履行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職責。
第三章議事和決策
第五條凡屬常委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決策,必須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不得隨意簡化或者變通決策程序,不得以領導小組會代替常委會決策。
第六條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凡提交市委常委會議討論的重要議題,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辦部門黨組(黨委)事前應牽頭組織調查研究和分析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guī)性審查,在此基礎上提出決策建議。
第七條健全決策協商機制。加強與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溝通協調,注重通過人大、政協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fā)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凡提交市委常委會議審議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事先應協調溝通,達成一致意見。擬作出與下級黨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應當征求下級黨組織意見。
第八條健全決策醞釀機制。需要提交市委常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書記專題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常務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常委)參加,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市委常委會議作出決策。
市管理干部的推薦、提名、任免和獎懲事項,原則上應當先經書記專題會議醞釀,并及時與市政府有關分管領導同志溝通后,再提交市委常委會議討論。市委每輪巡視工作結束后,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綜合情況匯報,討論巡視成果的運用,重大問題向常委會報告并作出決定。重大敏感性問題,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研究。
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書記可以主持召開市委專題會議,常委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出決策。
第十條市委常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市委常委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一條市委常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發(fā)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市委常委會議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常委可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十二條提交市委常委會議審議的議題,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市委常委會議的議題,由書記提出,或者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提出建議、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的事項,須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以市政府黨組名義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
市委常委會議議題安排應當適量,一般不增加臨時議題,對確有必要提交常委會研究的臨時議題,由書記決定。干部議題不搞臨時動議。中央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精神的傳達貫徹落實問題,可列入議題,一般性工作會議不列入議題。
(二)提請市委常委會議審議的市委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事先報市委辦公廳法規(guī)工作機構進行前置審核。
(三)市委常委會議議題征集工作由市委辦公廳負責。承辦單位應當于會議前10個工作日向市委報送書面請示,并附議題材料。議題材料應當主題明確、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所提意見和建議具體可行,需進行論證的附論證情況。
第十三條 市委常委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一般應當在會議前1天通知參會人員,并將會議有關材料同時送達。遇有緊急情況臨時召開市委常委會議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時可電話通知。屬于涉密文件、案件處理、干部人事安排方面等不宜提前送達的,會上發(fā)出、會后收回。
第十四條 市委常委會議按以下原則組織:
(一)常委出席會議,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市政協黨組書記列席會議。視議題需要,由書記確定,可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還可有計劃地邀請市級黨代表列席會議。要突出常委議事職責,安排列席人員堅持精簡、必要、務實的原則,減少部門同志陪會現象。凡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議題,除議題主辦部門和直接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外,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一般不再安排列席市委常委會議。
(二)市委常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
(三)召開市委常委會議,常委和市人大、政協黨組書記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根據議題需要,視情安排黨組副書記或黨組其他負責同志參會。其他列席人員,確需請假的應當書面向市委辦公廳說明事由,并視情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會。
(四)常委在市委常委會議討論和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充分發(fā)表意見。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f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常委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其意見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表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需要在相關范圍征求意見時,由書記、副書記或委托有關人員事先征求其意見,會后通報情況。
第十五條 市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時,一般先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簡明扼要地匯報或說明。之后與會常委發(fā)表意見,會議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提出綜合決策意見。需要表決的議題,需到會常委進行表決,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六條 市委常委會議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tài)制度,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數超過應當到會常委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常委的意見不計入總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逐個表決。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行表決。全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常委會通過任用意見,書面征求全會成員的意見通過后實施。市委常委會議討論的事項,如涉及到常委或列席人員需要回避的,應當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條 市委常委會議由市委辦公廳安排專人如實記錄,會議決定事項應當及時制發(fā)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市委分管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核后,由書記或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書記簽發(fā)。會議紀要應當抄送各常委,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市委有關部委、市直有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及各縣(市)區(qū)黨委。內容涉及案件處理、干部人事安排和少數特殊事項,可不編入會議紀要,由市紀委、組織部等相關部門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市委常委會議討論事項,除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可安排新聞媒體進行報道。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批準公開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未經允許,不得將相關涉密文件或材料帶出會場。
第四章決策實施
第二十條 常委會作出的決策,由常委分工負責組織實施,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決策督查督辦制度和跟蹤反饋機制,強化工作責任,加大協調力度,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市紀委加強對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qū)和市委決策部署的監(jiān)督檢查;黨委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抓好工作落實,并開展專項督查;對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市委常委會議議定事項、重要會議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由市委督查室會同有關部門督查。市委辦公廳應當及時匯總常委會決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和工作進展情況,向書記和常委會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各縣(市)區(qū)黨委、市委各部門、市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每年向常委會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至少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常委會每年聽取1次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市檢察院黨組的工作情況匯報;聽?。贝慰h(市)區(qū)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委必須堅決執(zhí)行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現新的情況確需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書記或副書記報告,并提請市委常委會議決定,但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常委會決定相違背的言行。常委在調研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fā)表的意見,應當符合常委會決定精神。
第五章文件審批
第二十三條 市委上報自治區(qū)的請示報告和下發(fā)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原則上應當經市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書記簽發(fā);必要時經市委全會討論通過后,由書記簽發(fā)。市委上報或下發(fā)的涉及某個方面工作的文件,經書記、有關常委傳閱同意后,由書記簽發(fā),或由書記委托擔任市委秘書長的常委簽發(fā)。
以市委文件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由市委常委會議審議批準,必要時經全會討論通過后,由書記簽發(fā);以市委辦公廳文件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根據需要由市委常委會議審議批準,由書記簽發(fā)。
市委辦公廳代市委發(fā)布的文件,一般由擔任市委秘書長的常委簽發(fā),屬重大問題的文件,由書記簽發(fā);處理具體事務性工作的文件,可由市委秘書長簽發(fā)。
市委、政府聯合制發(fā)的文件,由市委書記、政府市長聯合簽發(fā),或由市委書記、市長委托擔任市委秘書長的常委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長聯合簽發(fā)。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聯合制發(fā)的文件,一般由擔任市委秘書長的常委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長聯合簽發(fā),涉及全局、政策性強的文件,由書記、市長聯合簽發(fā);處理具體事務性工作的文件,可由市委秘書長、政府秘書長聯合簽發(fā)。常委代表市委或常委會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fā)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過常委會審定或書記批準。
第二十四條 市委文件的制發(fā)應當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凡中央黨內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不再制發(fā)市委文件;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行文;凡過去已有規(guī)定且仍然適用的,不重復發(fā)文。
第二十五條 市委文件的制發(fā)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guī)制定條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guī)定,由市委辦公廳按程序辦理。文件審核應當嚴格把好政治關、政策關、法律關、格式關,確保文件質量。屬于黨內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按照要求向自治區(qū)黨委辦公廳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上報市委的請示、報告,市委辦公廳應當及時處理,在規(guī)定時間內答復。市委領導審批時,對報告可作批示、圈閱,對具體請示事項,應當提出明確意見。
第六章黨內生活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應當堅持和健全常委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
民主生活會要保證質量。會前應當確定會議主題和議程,向自治區(qū)黨委請示,邀請自治區(qū)黨委派人蒞會指導;扎實做好準備工作,廣泛征求黨員、干部、群眾、下級黨組織、各民主黨派和黨外代表人士意見,深入談心交心,認真撰寫分析檢查材料。會上應當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堅持“團結-批評-團結”,按照“紅紅臉、出出汗”的要求,嚴肅認真提出意見,滿腔熱情幫助同志,自我批評要觸及靈魂、相互批評要動真碰硬。會后應當如實向自治區(qū)黨委報告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會上查擺的問題,要逐一整改落實,并在下一年度民主生活會上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常委會應當堅持和健全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書記是理論學習中心組組長,是學習第一責任人,負責宣傳思想工作的常委是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直接責任人。理論學習中心組一般每月集中學習1次。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應當以政治學習為根本,不斷創(chuàng)新學習方式,改進學習方法,增強學習的吸引力、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九條 常委除參加民主生活會外,還應當參加所在支部組織生活,過好雙重組織生活,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參加1個聯系點的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
第三十條 常委要帶頭開展“下基層”活動,堅持基層工作聯系點制度,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幫助基層和群眾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常委下基層工作和調研時間,每年不少于2個月。
第七章監(jiān)督和追責
第三十一條 常委會領導全市黨內監(jiān)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jiān)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常委會在全市黨內監(jiān)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落實對常委的組織監(jiān)督。常委之間要互相監(jiān)督,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jiān)督職責。
第三十二條 常委會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qū)黨委領導和工作監(jiān)督,每年向自治區(qū)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至少專題報告1次抓黨建工作情況。接受自治區(qū)紀委和市紀委監(jiān)委監(jiān)督,接受下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監(jiān)督,接受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jiān)督,切實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常委會及其委員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公眾監(jiān)督、社會團體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拓寬監(jiān)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逐條整改、落實。常委會每年向市委全會報告一次工作,常委每年在常委擴大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監(jiān)督評議。
第三十三條 常委會應當自覺接受自治區(qū)黨委對常委會及其委員履職情況的考核,加強常委會班子自身建設,強化履職擔當;定期對下一級黨委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己司唧w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紀委監(jiān)委、市委有關部門參與。
堅持和完善巡察制度,認真落實請示報告、領導干部個人報告有關事項、誡勉談話和函詢等制度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常委應當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有關規(guī)定,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注重家庭家教家風,管好家屬、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有關要求,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則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承擔。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則自修訂后實施,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