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發(fā)〔2017〕37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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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
湖政發(fā)〔2017〕37號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已經市政府批準,現(xiàn)予印發(fā)。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咨詢委”),根據(jù)中央、省委、市委關于加強新型智庫建設的部署要求,為進一步促進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現(xiàn)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咨詢委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成立,是市委、市政府為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而建立的決策咨詢機構,是市委、市政府領導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參謀部和智囊團,是聽取專家意見、吸納民意的橋梁,是綜合性、戰(zhàn)略性和政策性的決策咨詢服務平臺。
第三條 市咨詢委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集聚專家、民眾智慧,力求提供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決策咨詢意見,做到服務大局、貼近實際,并具可操作性。市咨詢委所承擔的咨詢研究任務,對市委、市政府負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市咨詢委每屆任期5年,任期與市政府屆期同步。
第五條 市咨詢委根據(jù)工作需要設若干個專業(yè)部,專業(yè)部負責人由市咨詢委任命。
第六條 市咨詢委日常辦事機構為市咨詢委辦公室。
第三章 組成人員
第七條 市咨詢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和委員組成。組成人員總人數(shù)控制在55人左右。
第八條 市咨詢委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人選由市委組織部提名,市委、市政府批準,市政府聘任。咨詢委員、咨詢研究員及市外的咨詢專家由市咨詢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名,市委、市政府批準,市政府聘任。市咨詢委主任按照本規(guī)則,在屆期中可對組成人員提出辭聘和增聘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后報市委、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市咨詢委委員主要在長期從事市級黨政部門工作、經驗豐富的領導及老同志,以及在大學和科研機構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學科帶頭人、專業(yè)研究人員中聘任。
第十條 委員條件
1.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熱心于決策咨詢事業(yè),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工作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有關領域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較強的決策咨詢能力;
4.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愿;
5.首聘委員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續(xù)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對個別身體狀況好、專業(yè)水平和社會名望高的專家學者,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適當放寬年齡。
第十一條 委員責任和要求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秉公直言;
3.堅持認真學習,注重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咨詢研究能力;
4.堅守廉政紀律,不得以市咨詢委名義謀取利益。
第十二條 委員無特殊情況不參加市咨詢委組織的活動達一年以上者,視作自動辭聘。由市咨詢委報市政府備案。
委員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參加咨詢工作或活動,可書面向市咨詢委提出解聘退出申請,經市咨詢委主任會議同意并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市咨詢委根據(jù)市委、市政府要求,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1.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政策和重大問題進行咨詢研究和論證;
2.對全市中長期規(guī)劃和重要規(guī)劃進行研究和咨詢論證;
3.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難點和熱點問題進行咨詢研究;
4.根據(jù)委托對全市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咨詢和評估論證;
5.提供省外、市外有關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信息,以及市內重要社情民意及研究意見;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咨詢研究和論證任務。
第十四條 市咨詢委可根據(jù)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自行選題開展咨詢和調查研究;有選擇地參與地方和部門具有全局意義的咨詢研究和論證等多種形式的活動。
第十五條 聯(lián)系指導縣區(qū)政府決策咨詢機構,加強與市級其他研究部門和機構的溝通與聯(lián)動。
第五章 運作方式
第十六條 市咨詢委由市政府直接領導,市咨詢委辦公室歸口市政府辦公室管理。
第十七條 市咨詢委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通過召開主任會議或辦公會議,研究安排各項工作,審定重要咨詢研究評估(論證)報告、財務預決算報告和有關人事安排。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根據(jù)主任會議或辦公會議要求,協(xié)調落實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市咨詢委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總結回顧咨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詢任務,審議需要全體會議通過的重要事項、文件或文稿。
第十九條 市咨詢委各專業(yè)部在部主任的召集下,圍繞市咨詢委的工作任務和要求,適時組織委員開展相應的學習、調查和咨詢研究活動。因綜合性課題或相關課題的需要,市咨詢委委員可統(tǒng)籌調配,實行力量互補。
第二十條 市咨詢委根據(jù)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他有關研究人員。
第二十一條 市咨詢委根據(jù)不同的咨詢任務和要求,組織委員、有關專家、相關部門與研究單位的領導,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同形式、不同范圍的專題調研、課題研究和咨詢論證,完成各項決策咨詢任務。
第二十二條 市級各部門、高校、縣區(qū)應大力支持市咨詢委工作,咨詢委委員、咨詢研究員等人員所在單位,應為他們開展咨詢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市咨詢委的各項咨詢研究成果和委員個人建議上報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關部門和單位,供決策參考。各類研究成果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歸市咨詢委所有,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以個人或單位名義在其他媒體發(fā)表。
第二十四條 建立決策咨詢成果考核獎勵機制。對科學性和創(chuàng)新性強、被黨委政府采納的高質量咨詢研究成果及委員重要咨詢建議,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咨詢委與省級研究機構及其他市決策咨詢機構建立緊密的工作聯(lián)系,加強與國內兄弟城市決策咨詢機構的學習、交流與合作,不斷推進全市決策咨詢工作的健康發(fā)展。
第二十六條 市咨詢委辦公室負責咨詢委各項日常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與服務,并建立順暢高效的咨詢研究工作流程和公文流轉渠道。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市咨詢委的咨詢研究專項經費和市咨詢委辦公室的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并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詢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的通知》(湖政發(fā)〔2012〕47號)同時廢止。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紀委(市監(jiān)委),湖州軍分區(qū),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