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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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二、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的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jù)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六、在計征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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