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財行便函〔2016〕49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請配合營改增后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fā)票開具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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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關于請配合營改增后車船稅征管中有關發(fā)票開具工作的函
稅總財行便函〔2016〕49號 2016.4.28
中國保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重大決策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公司營改增后收取保費時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不改變現有的操作方法,我們確定營改增后保險公司應在開具的保費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里中注明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信息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近期我局領導赴基層稅務部門開展營改增工作督導調研時,發(fā)現個別保險公司尚不知道此事。為此,請貴公司盡快將相關事宜通知各保險公司,并協(xié)調做好相關系統(tǒng)的對接工作,確保5月1日后各保險公司能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開具車船稅稅款信息。
聯系人:翁經緯 63417175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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