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6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適用稅率的批復》
瀏覽量: 時間:2016-09-01 02:02:17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自治區(qū)、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你們上報核準資源稅適用稅率的來問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我們對各?。▍^(qū)、市)所報資源稅適用稅率進行了會審,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總體不增加企業(yè)稅負的原則,確定核準了各?。▍^(qū)、市)資源稅相關品目實際適用稅率,具體核定情況詳見附件。
二、請按照確定核準的資源稅稅率情況,做好本地區(qū)資源稅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改革工作落到實處。對改革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采取適當措施加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附件:(點擊下載附件)
1.資源稅適用稅率匯總表(不發(fā)地方)
2.資源稅適用稅率分省表(分發(fā)地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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