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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12〕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條款廢止】

瀏覽量:          時間:2016-11-26 20:48:2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條款廢止】



國稅發(fā)〔2012〕16號

 

 



【提示】依據稅總發(fā)〔2016〕1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內部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本法規(guī)第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自2016年9月14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guī)程(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guī)程(試行)

 

 



為進一步規(guī)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提高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調查質量,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國特別納稅調整工作實踐,制定本規(guī)程。

一、【條款廢止】本規(guī)程所稱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包括:

(一)企業(yè)注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且調查年度年均主營業(yè)務收入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二)全國行業(yè)聯查或集團聯查的案件;

(三)其他由稅務總局確定的案件。

省稅務機關認為案件復雜的,可提請確認為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

二、會審工作是指各地稅務機關對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送達《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或《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之前,將審議后的不予調整意見或初步調整方案(以下統(tǒng)稱調整方案)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報請稅務總局組織的案件會審小組進行的會同審議工作。

三、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實行一案一會審小組制度。具體案件的會審小組成員從會審人員庫中產生。

四、稅務總局負責會審人員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確定入選會審人員庫的資格條件,在省稅務機關推薦的基礎上審定會審人員庫人選,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會審人員庫人選。

會審人員庫成員因工作崗位變動等原因,不再從事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將相關變動情況層報稅務總局。

五、稅務總局應組織會審人員庫成員參加業(yè)務培訓、專業(yè)交流和專題調研等后續(xù)教育活動。

六、稅務總局應根據具體案情的需要,從會審人員庫中指定5名成員組成會審小組,負責會審工作;同時指定一名稅務總局人員組織協(xié)調會審工作。

七、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實行回避制度。會審人員庫成員不參加涉及本省稅務機關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的會審。

會審小組從組成之日起至案件結案之日止,負責該案件的會審工作,案件結案后會審小組自動解散。

同一案件的會審小組成員一經確定后,在該案件結案前原則上保持不變。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會審小組成員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回避原則從會審人員庫中另行指定。

會審小組成員在會審工作中獲得的案件信息應僅用于相關案件會審工作,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保密義務。

八、會審小組成立后,稅務總局書面通知會審小組成員所在單位。

會審小組成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會審工作,合理安排工作任務,確保會審工作順利完成。

九、會審小組成員可通過以下方式分析案情、交換意見:

(一)查閱案件調查資料;

(二)聽取辦案人員情況介紹;

(三)參加案情分析會;

(四)網絡信息交流;

(五)其他適當的方式。

十、稅務總局根據會審工作進展情況,確定案件調整方案的會審截止日期,并通知會審小組成員。

會審小組成員應在確定的會審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調整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據、證據支持、調整原則及方法等內容進行說明,提出修改意見。

十一、【條款廢止】會審小組成員全部投票后,稅務總局按照以下原則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主管稅務機關:

(一)會審小組成員投票意見一致的,采納會審小組意見,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調整方案的決定;

(二)會審小組成員投票意見不一致的,在綜合各方意見基礎上,就是否同意調整方案做出決定。

十二、【條款廢止】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對案件調整方案的會審決定,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同意不予調整意見的,向被調查企業(yè)送達《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二)同意初步調整方案的,向被調查企業(yè)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三)不同意不予調整意見或初步調整方案的,按照修改意見完善后再次層報會審。

十三、【條款廢止】被調查企業(yè)在接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異議的,或者雖提出異議但經審議后不予采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確定的最終方案向被調查企業(yè)送達《特別納稅調整通知書》。

被調查企業(yè)在接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后,在法定時限內提出異議,主管稅務機關經審議后認為確需對調整方案進行修改的,應將修改后的調整方案再次層報會審。

十四、稅務總局根據工作實際對積極支持會審工作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

會審小組成員所在單位的上級稅務機關應將該單位支持會審工作的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增加考核分數。

十五、對工作成績顯著、表現突出的會審人員,由稅務總局建議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guī)定》和《稅務系統(tǒng)公務員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表彰獎勵。

十六、會審人員應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恪盡職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納入會審人員庫: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業(yè)務培訓和專業(yè)交流等活動;

(二)不能勝任重大案件會審工作;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

十七、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yè)的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由稅務總局大企業(yè)稅收管理司負責組織協(xié)調,涉及雙邊磋商的案件另行規(guī)定。其他企業(yè)的特別納稅調整工作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組織協(xié)調。

十八、本規(guī)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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