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業(yè)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qū)、市)范圍內的,經?。▍^(qū)、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省(區(qū)、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問:如何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guī)定中“固定業(yè)戶”的含義?
答:有關固定業(yè)戶的界定稅法沒有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稅務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企業(yè),企業(yè)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yè)單位應界定為固定業(yè)戶;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即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尚未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不屬于固定業(yè)戶。判斷的標準在于是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yè)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是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進一步明確。主要是明確固定業(yè)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qū)、市)范圍內申請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權是?。▍^(qū)、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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