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中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的關系
在個人所得稅中,所謂代扣代繳,就是由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所謂自行申報,就是納稅義務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那么,二者到底是什么關系呢?在實務中對我們有什么影響呢?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是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fā)〔1995〕65號)又進行了補充: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哪些需要自行申報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又進行明確:
凡依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用一句話總結就是:11個稅目中有10個稅目是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的,另有5種特別的情況是要取得所得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的。這二者當然有重合,如12萬元申報。但整體的格局很清楚: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
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沒有可選擇性
這一點在實務中有非常多的人犯錯。大家的第一個觀念就是:只要最終交稅就行了!誰交有什么關系呢?這個道理看上去合理,但是對于處在不同位置上的人來說,它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
具體有哪些不同呢?
請注意《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很多人都忽略了這個詞,什么叫“扣繳義務人”?就是說你在支付的時候是負有扣繳義務的,這個義務對于支付方就意味著法律責任,詳細一點,如果你沒有盡到義務的話,那么即使納稅人最后仍然補繳了稅款,還是可能因為沒有盡到扣繳義務而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就是法律風險了。當然在實務中,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如果稅款確實已經(jīng)入庫了,一般是不會再去追究扣繳義務的問題。
但是從支付人的角度來講,把相應的法律責任寄托在支付對象的納稅能力和誠信上,無論是在合同約定上還是實務操作上都是任何一家謹慎的公司(個人)不愿意看到的。況且從各地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講,扣繳還是自行申報涉及稅源的問題,就是扣繳的稅款要交在扣繳單位所在地(股權轉讓除外),自行申報則不一定在扣繳單位所在地交了。
一旦繳納地點不同可能涉及在一處退稅然后在另一處補稅的成本,而且還涉及相關的法律責任。所以,在實務中,我碰到過很多次有律師代理的公司即使知道自行申報更方便,也要堅持走“代扣代繳”的途徑,就是因為律師們很看重消除扣繳“義務”這個過程,這也是非常負責任的做法!
實務中會出現(xiàn)很多應該扣繳但是事實上比較難扣繳的情況,應該怎么處理呢?
比如,財產轉讓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當然是應該代扣代繳的,但是計算納稅時是需要以收入減去成本的,支付方當然知道納稅人的收入是多少,但是知道并確認成本就比較為難了。無法準確計算自然就無法準確扣繳,當然實務中也還有其他幾項不好扣繳的情況,這些我會在專題中進行講解。那么,碰到這些比較難解決的問題時應該怎么做呢?
【我的建議】
(1)你要明確清楚地知道你是扣繳義務人;
(2)你要通過法律手段(合同約定或者是其他方式)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稅款已足額繳納,因此來避免自己的未扣繳風險。
說白了,就是當稅務機關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時候,你要能拿出相關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知道自己有扣繳義務,只是扣繳起來比較難,同時也有理由相信這筆稅款已經(jīng)準確及時入庫了。
實在不行,可以在支付時向稅務機關備案說明未扣繳的原因和相關情況。這樣一來,就會從源頭上規(guī)避了自己的法律風險,稅務機關也不會因此強行追究責任。
對于一家運營謹慎的公司來講,這其實也是一個從實務中規(guī)避自己操作風險的問題,對辦稅人員來講也是避免自己潛在工作責任的問題,否則無論是公司還是員工,若在支付所得一兩年后被追究未扣繳的責任,這總歸是件不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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