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3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5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全文失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5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全文失效】
財稅〔2015〕134號
全文失效,失效依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三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3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青海、新疆省(自治區(qū))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6〕176號)的規(guī)定,對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2015年申請的159輛用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6年8月31日。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國婦女發(fā)展基金會隨車配發(fā)的“母親健康快車”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免稅車輛型號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母親健康快車”專用車證(照片及專用車證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對本次下達的免稅指標中已征稅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為購車單位辦理退稅手續(xù)。
附件:2015年“母親健康快車”項目流動醫(y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9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