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21〕4號《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深圳市技術合同享受稅收優(yōu)惠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深圳市技術合同享受稅收優(yōu)惠事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科技創(chuàng)新規(guī)〔202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優(yōu)化和完善技術市場政策體系,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保障國家有關技術市場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落實,結合我市實際,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聯(lián)合制定了《深圳市技術合同享受稅收優(yōu)惠事項管理辦法》。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1年6月18日
深圳市技術合同享受稅收優(yōu)惠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落實國家技術市場稅收優(yōu)惠政策,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fā)政字〔2000〕063號)、《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則》(國科發(fā)政字〔2001〕2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包括深汕合作區(qū),下同)依法登記注冊并納稅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在本市依法納稅的個人(以下統(tǒng)稱為“納稅人”),就履行技術合同約定,并從事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業(yè)務以及與之相關技術咨詢、服務業(yè)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交易賣方,是指技術開發(fā)、服務、咨詢合同的受托方,或者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方,或者技術許可合同的許可方等。
本辦法所稱技術交易買方,是指技術開發(fā)、服務、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或者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或者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優(yōu)惠,包括下列事項:
(一)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
(三)企業(yè)研究開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四)科技人員依法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免個人所得稅;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稅收優(yōu)惠事項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工作,對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開展審核工作,對符合規(guī)定的技術合同出具認定登記證明。
第七條 市稅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納稅人技術性收入減免稅事項管理工作,并開展事中、事后監(jiān)管;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依法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予以相應處理。
市稅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稅收優(yōu)惠政策變化,適時調整稅收優(yōu)惠范圍。
第八條 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的納稅人,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向市稅務主管部門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章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九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提出登記的申請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一般情況下,應當由技術交易賣方提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二)涉外合同且技術交易賣方為境外的,可以由技術交易買方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深圳市技術轉移促進中心業(yè)務系統(tǒng) (http://szjssc.org.cn)在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完整的技術合同和相關附件,以及合同中購置設備等非技術性費用的詳細清單。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留存相應的紙質申請資料。
第十一條 技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可以參照適用由科技部監(jiān)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納稅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簽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納稅人為個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簽章;納稅人為其他組織的,技術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簽章,并加蓋組織的印章。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技術合同,按照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技術咨詢或者服務合同予以分類登記。
技術許可合同在認定登記時可以按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登記,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與技術轉讓、開發(fā)(許可)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服務業(yè)務,是指技術交易賣方根據技術轉讓、開發(fā)或者許可合同的規(guī)定,為幫助技術交易買方掌握所委托開發(fā)、轉讓(許可)的技術,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業(yè)務。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fā)政字〔2000〕63號)的規(guī)定,在受理納稅人申請的8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合同申請登記的類別分別出具以下兩類認定登記證明:
(一)《深圳市技術轉讓、開發(fā)及相關服務性收入認定登記證明》(以下簡稱第一類證明),該證明用于辦理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合同相關的享受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等稅收優(yōu)惠事項;
(二)《深圳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以下簡稱第二類證明),該證明用于辦理享受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收優(yōu)惠事項。
同一份技術合同應當只選擇一種登記類別,不可同時以及重復申請。
第十五條 納稅人對科技合同認定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60日內完成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并且形成處理決定后告知提出異議的納稅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論證,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30日。
第四章 技術性收入核定
第十六條 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技術合同是技術性收入核定的依據。
第十七條 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高科技、實現產業(yè)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等規(guī)定,具有下列以下情形的,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定如下:
(一)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者開發(fā)成果的,其技術性收入是指向技術交易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者開發(fā)成果的,其技術性收入不包括貨物的價值;
(三)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的,其價款計入技術性收入。
第十八條 除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其他技術合同的技術性收入是指從技術合同成交額中扣除為委托方或者受讓方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后的剩余金額,但是按照科技部的相關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則確定的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可以計入技術性收入。
第五章 納稅人減免稅辦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辦理技術合同稅收優(yōu)惠事項的,應當先完成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再在納稅申報時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并歸集和留存技術合同相關資料,以備市稅務主管部門核查。
未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市稅務主管部可以不予受理相關稅收優(yōu)惠申請。
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當根據自身稅收優(yōu)惠需求,向市稅務主管部門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應的登記證明。
第二十一條 與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辦理免征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是原技術交易賣方,且將該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許可)或者技術開發(fā)的價款開具在同一張發(fā)票上。
第二十二條 市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已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事中、事后監(jiān)督檢查,檢查中發(fā)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技術合同有誤的,應當要求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認定;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取消納稅人的優(yōu)惠資格,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且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深圳市科學技術局《深圳市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及相關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審批管理辦法》(深地稅發(fā)〔2003〕3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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