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稅〔2021〕15號《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我省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我省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財稅〔2021〕15號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qū)財政金融局、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于2020年8月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日起施行。為確?!镀醵惙ā讽樌麑嵤?,經(jīng)省人民政府提請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現(xiàn)就我省契稅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契稅我省適用稅率契稅我省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我省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具體辦法根據(jù)《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我省免征契稅具體辦法如下: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情形。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shù)拿庹髌醵?,超出貨幣補償?shù)?,對超出部分征收契?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diào)換、土地使用權置換的,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情形。不超過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過原面積的,對超出部分征收契稅。
稅務部門與住建、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實現(xiàn)內(nèi)部信息共享加強契稅征收管理。稅收征管過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以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情形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信息。
以上通知事項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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