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稅〔2021〕20號《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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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的公告
蘇財稅〔2021〕20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等事項確定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其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為其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實行預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為其分別預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扣繳義務人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蘇政發(fā)〔1985〕60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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