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的通告》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3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的通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3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涉稅信息采集共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總發(fā)〔2016〕96號),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提升稅務機關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確定了21個涉稅信息采集共用事項,分別以四種形式實現納稅人涉稅信息一次采集,雙方共享共用。現通告如下:
一、納稅人可到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任何一方辦理,完成涉稅信息采集和業(yè)務處理后,視同雙方稅務機關共用辦理完畢該項業(yè)務,納稅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的業(yè)務事項:
(一)設立登記;
(二)變更登記(不包括變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變更納稅人名稱);
(三)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四)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報告;
(五)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
(六)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
(七)證件遺失、損毀管理;
(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報驗。
二、納稅人可先行到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任何一方辦理,完成涉稅信息采集和業(yè)務處理后,仍需要再到另一方稅務機關辦理的業(yè)務事項,已向一方提供的紙質資料無需向另一方稅務機關重復報送:
(一)變更登記(變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和變更納稅人名稱);
(二)注銷登記;
(三)停業(yè)登記;
(四)復業(yè)登記;
(五)《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
三、納稅人先到國稅機關辦理,再到地稅機關辦理的業(yè)務事項,已向國稅機關提供的紙質資料無需向地稅機關重復報送: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繳銷;
(三)定期定額戶核定定額;
(四)定期定額戶調整定額;
(五)增值稅附加稅費的申報;
(六)消費稅附加稅費的申報。
四、納稅人僅需向其企業(y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單方提供紙質資料,無需向另一方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的業(yè)務事項:
(一)財務報表;
(二)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yè)居民身份認定申請。
本通告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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