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下放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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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下放的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目錄第24項的規(guī)定,現(xiàn)決定:
一、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按稅種)金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shù))的審批,由設區(qū)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實施,東莞、中山市比照執(zhí)行;在地方稅務系統(tǒng),橫琴新區(qū)、順德區(qū)地方稅務局同時比照執(zhí)行。
二、2000萬元以上的審批,仍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實施。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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