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范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湖北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其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本公告所稱涉稅事項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fā)票業(yè)務、稅收優(yōu)惠、稅收證明等。
二、本公告所稱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采集、比對、確認辦稅人員身份的情況下,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
本公告所稱辦稅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稅務代理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稅務機關采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信息以及稅務代理協(xié)議或《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等資料信息。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四、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時,除出示稅務登記證件(實施“多證合一”的納稅人出示載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外,還應按下列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協(xié)議原件。
已通過身份信息采集比對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涉稅事項時,不再要求出示稅務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材料。
五、辦稅人員應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通過登錄湖北國稅移動辦稅平臺、“湖北國稅”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六、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通過人、證信息認證后辦理涉稅事項;未采集身份信息的,稅務機關提示辦稅人員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8年1月1日起,辦稅人員憑本人身份證件,經稅務機關比對認證后辦理涉稅事項。
七、辦稅人員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身份信息采集;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已采集身份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信息變更。
八、湖北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九、本公告所指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可以通過湖北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http://wsbs.hb-n-tax.gov.cn)或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稅務局(http://www.ehbds.gov.cn)下載。
十、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略)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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