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佛山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佛山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2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房地產(chǎn)按以下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一)普通住宅:2%;
(二)其他類型房產(chǎn):3%。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申報納稅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guī)定的納稅人,應當按月自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未按規(guī)定繳納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3年8月17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佛山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關于調(diào)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的有效期將于2023年8月17日屆滿。為確保政策規(guī)定的延續(xù)性,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決策部署,促進房地產(chǎn)市場健康發(fā)展,發(fā)揮土地增值稅的調(diào)控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標準的規(guī)定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第二條關于“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qū)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佛山市房地產(chǎn)市場的情況,本次公告延續(xù)之前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標準,暫未進行調(diào)整。為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延續(xù)之前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規(guī)定,待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guī)定進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申報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
明確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按月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自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
另外,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三條規(guī)定,對未按預征規(guī)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從限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三、《公告》的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