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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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臨時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自然人納稅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對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對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由稅務機關統(tǒng)一按開具發(fā)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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