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2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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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24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區(qū)要求明確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據(jù)了解,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在限額內據(jù)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xiàn)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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