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7〕1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yè)務準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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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yè)務準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yè)務準則》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依此監(jiān)督指導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yè)務,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上報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本準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涉稅鑒證業(yè)務約定書(參考文本)
2.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3.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5.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6.企業(yè)基本情況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說明及有關附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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