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zhí)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附件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zhí)法文書的公告【附件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依據(jù)2021年7月16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部分稅務執(zhí)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附件中對應的文書自2021年8月11日起廢止。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要求,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便利化程度,國家稅務總局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稅務行政處罰執(zhí)法文書進行了修訂,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使用修訂后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見附件),不再另行填寫《陳述申辯筆錄》和《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a href='http://www.per-better.com/tax/35872.html' title='國稅發(fā)〔2005〕1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統(tǒng)一稅收執(zhí)法文書式樣的通知》【附件廢止】' target='_blank'>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統(tǒng)一稅收執(zhí)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9號)附件1中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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