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fā)〔2013〕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fā)〔2013〕12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自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以下簡稱存量房評估工作)開展以來,各地稅務機關高度重視,積極推動工作進展,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審核把關,降低了存量房交易“陰陽合同”引發(fā)的稅收風險,提升了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但是,隨著存量房評估工作的全面推開,在征管過程中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解決。為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評估機制,提升存量房評估工作水平
存量房評估工作的持續(xù)穩(wěn)定運行,是一個長期的、不斷完善的過程。各地要在實現全面推廣的基礎上,不斷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術標準,著力提升存量房評估工作水平。
(一)健全評估工作制度
要建立健全數據管理制度,評估技術標準專家會審制度,評估結果檢驗制度,確保稅源基礎數據完整與準確,技術標準符合當地實際情況,評估結果準確并具有公信力。要完善評估爭議解決機制,妥善處理涉稅爭議,保證存量房評估工作持續(xù)穩(wěn)定運行。
(二)完善評估技術標準
要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完善評估技術標準,保證評估結果符合市場實際情況。要采取多種方式監(jiān)測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修正評估模型(當本地房地產價格指數連續(xù)3個月環(huán)比變動幅度累計超過5%時,應對評估模型進行調整);要分析本地評估分區(qū)情況,原分區(qū)較粗或情況發(fā)生變化的,要重新調整分區(qū),以保證同一分區(qū)內房地產具有較強的同質性和評估結果的準確性。
(三)嚴格評估值管理
要嚴格評估結果管理,明確管理權限。除征管工作需要外,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納稅人及其代理人公開或透露存量房評估值。要逐步縮小評估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距,在條件允許時應取消下浮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下浮比例不得超過10%。
二、加強內部管理,防范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風險
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業(yè)務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14號)的要求,優(yōu)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流程,完善崗責體系,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進一步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
(一)查找征管風險點
要組織人員全面評估存量房稅收征管流程,查找征管風險點,提出優(yōu)化的途徑和辦法。對于多數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值或與評估值基本相等的,要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對存在虛假申報風險的,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在具備條件的地區(qū),要將稅收征管模塊嵌入住建部門和國土部門的辦證流程當中,實現稅務機關辦稅流程和住建部門、國土部門辦證流程的無縫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落實“先稅后證”制度。
(二)完善崗責體系
要按照既方便納稅人,又強化內部管理的原則,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不同崗位分工負責的方式,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要根據征管流程,相應設立申報受理、評估比對、稅款征收、爭議處理等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實施崗位交流,建立監(jiān)督制約和責任追究制度,避免和防范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fā)生。
(三)密切部門協(xié)作
要主動與當地住建、國土等部門進行溝通協(xié)商,進一步完善部門協(xié)作機制,實現信息聯(lián)網與數據共享,使產權信息、完稅信息等相關信息能夠在部門間進行實時查詢和比對,共同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的征收管理。要與當地住建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整頓和規(guī)范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對于在存量房稅收征管中發(fā)現的涉嫌違法違紀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經紀人名單,及時向住建部門和工商部門通報,并將其列入不誠信名單,在其代理辦稅時予以嚴格審核。
三、加強考核和宣傳,營造依法納稅社會環(huán)境
要跟蹤了解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開展情況。上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下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指導和考核。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和引導,形成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加強對下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指導和考核
要根據本地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開展情況,定期組織開展風險排查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對風險防控機制的檢查指導及對一線征管人員的廉政教育。上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將存量房評估工作列入對下級地方稅務機關的績效考核工作重點內容,從完善機制、健全制度、細化評估分區(qū)、修正評估模型、嚴格評估值管理等方面建立績效考核指標,加強監(jiān)管,提高工作效能。
(二)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和引導
要加大對存量房交易稅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傳力度,通過在公共場所張貼公告、在媒體刊登解讀等形式,向納稅人進行廣泛宣傳,使納稅人了解相關工作的法律依據和現實意義,以及虛假申報交易價格將帶來的風險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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