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3〕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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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修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3〕5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滿足現行增值稅稅收政策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在廣泛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做了必要的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公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tǒng)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29號)的規(guī)定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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