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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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現對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國發(fā)〔2013〕44號文件發(fā)布之日起,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fā)布的《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二、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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