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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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根據(jù)《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審批試行期屆滿后有關問題的決定〉的通知》(粵府函〔2016〕86號)等規(guī)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下放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恢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有關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限事項參照本公告執(zhí)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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