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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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2021年12月31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7號)
為規(guī)范全省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促進稅務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公開,提高依法行政的質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全省稅務行政執(zhí)法實際,《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已經(jīng)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对颇鲜叶悇站?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公告》(2015年第13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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