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增加車輛購置稅辦稅地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增加車輛購置稅辦稅地點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調整: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車輛購置稅辦稅地點的通告】
為推進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便納稅人就近便利辦稅,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決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在全市原有車輛購置稅辦稅地點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辦理地點,并將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區(qū)稅務機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車輛購置稅的繳納地點擴大至全市各行政區(qū)和功能區(qū)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需要按規(guī)定辦理車輛購置稅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選擇到區(qū)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廳(見附件)辦理繳納車輛購置稅(免稅)、補辦或更正《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等涉稅事宜。
二、經稅務機關核準委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及各分所、部分機動車經銷企業(yè)、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及車務代理等原代為辦理車輛購置稅業(yè)務的單位,均可繼續(xù)辦理車輛購置稅業(yè)務。
三、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按政策規(guī)定需要退稅的、取得《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或《天津市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需辦理轉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的,應到河東區(qū)稅務局(天津市河東區(qū)十三經路2號)辦理。
四、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按政策規(guī)定需要退稅的、取得《天津市稅務局電子繳款憑證》需辦理轉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的,應到上述憑證上注明的稅務機關辦理。
五、車輛購置稅的稅收政策執(zhí)行、納稅申報、稅款征收、退稅、減免、證明開具、宣傳培訓等各類征管事項由各區(qū)稅務機關負責。機動車經銷企業(yè)、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及車務代理單位等代為辦理車輛購置稅業(yè)務的管理服務,由所屬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及各分所代為辦理車輛購置稅業(yè)務的管理服務,由其坐落地稅務機關負責。
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稅務局辦理車輛購置稅業(yè)務辦稅服務廳一覽表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5日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