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財法〔2019〕15號《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人才工作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fā)《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人才工作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
江財法〔2019〕15號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等五部門反映。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19年7月31日
(聯系人:市財政局 林敏子,聯系電話:3501673;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湯曉文,聯系電話:3935215;市科技局 何卓駒,聯系電話:3317363 市科技局 胡兆強,聯系電話:3362995;市人才工作局 蘇長騰,聯系電話:3273951;市稅務局 何曉楓,聯系電話:3278186)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人才工作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切實做好江門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江門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實施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發(fā)放、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對上述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在江門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江門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的已繳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第四條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其個人所得稅已繳數額應當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計算,以一個納稅年度為標準。本辦法所指的納稅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五條 對在江門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照自愿申報、科學客觀的原則進行認定。
粵港澳大灣區(qū)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補貼,于次年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受理、發(fā)放。
第六條 江門市財政局、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江門市人才工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以下分別簡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稅務局”)按照明確職責、規(guī)范程序和分工協作的原則,負責我市境外高端和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財政補貼發(fā)放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各級財政部門開展財政補貼資金審核工作、補貼資金撥付和資金結算,以及補貼資金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補貼申請受理和緊缺人才認定工作;
市人才工作局負責組織市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區(qū))組織部門開展相關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各級科學技術部門開展高端人才認定工作;
市稅務局負責組織各級稅務部門協助同級財政部門開展審核,提供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財政補貼申請人相關納稅信息。
第七條 本辦法的財政補貼由江門市本級與各市(區(qū))按照稅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人才認定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yōu)才、專業(yè)人士及企業(yè)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二)申請人在江門市注冊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機構任職或受雇,或在江門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y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y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yè)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務),且在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內已在江門市累計工作90天;
(三)申請人在江門市依法納稅,且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內在江門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5%;
(四)遵守法律法規(guī)、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申請人,還應當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條件之一:
(一)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選者;
(二)根據廣東省人才“優(yōu)粵卡”實施辦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的人才;
(四)實施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五)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qū)建設和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市級及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六)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chuàng)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機構,企業(yè)科研機構,為科技創(chuàng)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科技部門認定)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七)企業(yè)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八)企業(yè)技術中心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三甲醫(yī)院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十)高新技術企業(yè)和江門市市級以上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大賽獲獎企業(yè)管理團隊或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十一)在江門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文旅等新興產業(yè)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的技術技能骨干和優(yōu)秀管理人才;
(十二)國家、省、江門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十三)江門市“人才綠卡”人才;
(十四)江門市“名師名醫(yī)名家”;
(十五)江門市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領軍人才;
(十六)江門市科研創(chuàng)新團隊成員;
(十七)經認定并資助的江門市高層次人才創(chuàng)業(yè)團隊成員;
(十八)經評審并獲得資助的江門市留學歸國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員;
(十九)江門市高技能領軍人才、技能大師以及取得國際認證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二十)屬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江門市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職業(yè)資格工種目錄》范圍的技能人才;
(二十一)其他經認定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第十條 申請人承諾其本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記錄;且申請人對所在扣繳義務單位的以上行為或記錄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也不擔任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三章 人才認定及補貼程序
第十一條 財政補貼在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進行,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稅務局于受理申請年度的6月份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頁(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江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部門頻道)上公布年度申報指南,明確具體申報時間、受理平臺或通道、應提交資料,申請人按照申報指南公告的時間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單位代扣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單位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門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請表及承諾書(申報指南另行提供下載樣本)。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文件:
1.外國國籍人士提交護照。
2.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臺灣居民提交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yōu)才、專業(yè)人士及企業(yè)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證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fā)的相關簽證。
3.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提交中國護照、中國身份證、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憑證。其中,留學歸國人員還應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系統(tǒng)出具的國外學歷電子證照認證結果。必要時,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以要求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和回國留學人員提供住在國中國使領館出具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公證書、認證書或住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公證書和住在國居留記錄。
(三)申請人與在江門市設立的企業(yè)、機構工作關系及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實際在江門市工作時間是否達到工作累計90天等文件及材料:
1.如申請人因工作關系而在江門市任職或受雇的,應提供:
(1)申請人與在江門市設立的企事業(yè)單位、機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為江門市轄區(qū)內);或該申請人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該申請人的中國境外雇傭公司與江門市接收企業(yè)簽訂的派遣合同;
(2)申請人所在江門市企事業(yè)單位、機構出具的任職或相關材料,證實該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江門市工作的事實,內容包括其職務、崗位、工作職責、實際在江門市工作時間是否達累計90天等;
(3)申請單位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稅務登記證或標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2.如申請人因工作關系在江門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應當提供:
(1)申請人與在江門市設立的企事業(yè)單位、機構所簽訂的勞務合同;
(2)申請人出具的個人承諾,內容包括其勞務項目內容、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期間實際在江門市工作時間是否達累計90天等;
3..如申請人在補貼申請的納稅所屬年度內為一個以上江門市雇主、江門市接收企事業(yè)單位或江門市服務接受方工作的,應當提供所有相關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勞務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收入及納稅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請年度工資表、申請年度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表、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文件納稅的,應當一并提交相對應的身份文件。
(五)申請人本人在中國內地開戶的銀行賬號材料(需注明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
(六)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和受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受理屬地的申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職能分工,將申請資料提交相關部門進行人才認定。
(二)人才認定。人才認定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及在申請表中加具認定意見并蓋章后,將申請材料正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補貼申請審核。各級財政部門對通過人才認定的申請人補貼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同級稅務部門負責提供補貼申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納稅額等相關納稅信息的數據清單(若涉及在兩處以上市(區(qū))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數據清單由市稅務局提供)。
(四)擬補貼人員名單的公示。各級財政部門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工作部門、科技部門、稅務部門確定擬補貼申請人名單,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公示7個工作日。
(五)補貼的發(fā)放。公示期滿無異議,以及有異議但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由財政部門通過各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將補貼直接劃撥至申請人申請時提供的個人賬戶;對有異議且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取消其相應的補貼資格。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和扣繳義務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如果發(fā)現申報人有違法違規(guī)、虛報申報、承諾與事實不符等行為,經查實后,取消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資格,并收回已發(fā)放的財政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資金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對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guī)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實施江門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的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受理、認定和審核,以及發(fā)放補貼,對不作為或不認真履職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試行一年。申請人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省相關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省調整后的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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