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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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明確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
為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做好稅收制度銜接工作,現(xiàn)將車船稅、耕地占用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在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實際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內容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
二、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后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
三、跨年提前續(xù)保車輛當年已完稅的,保險機構開具交強險增值稅發(fā)票時,應當在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當年已繳納車船稅(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及已代收車船稅的保險單號、稅款金額等信息。
四、《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改增后車船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修改)同時廢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實施,《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稅管理規(guī)程實施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guī)定已不再適用,予以廢止。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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