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稅函〔2020〕20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
川稅函〔2020〕20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現(xiàn)就做好支持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企業(yè)特別是小微企業(yè),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在申請當日不能提供截止之日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含電子對賬單)的,可提供銀行賬戶余額截屏圖,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對符合《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è)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號)明確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yè)條件的,稅務機關優(yōu)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
二、采取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因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較嚴重的,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電子稅務局提出定額調整申請,稅務機關應及時進行調整。
三、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如因受疫情影響而停業(yè)的,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電子稅務局全程網上辦理停業(yè)登記和復業(yè)登記。
四、稅務機關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和定期定額調整等事項,需要到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進行現(xiàn)場調查核實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確認,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結束后開展。
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按照稅務總局、省局要求和地方黨委、政府安排,積極采取各項征管措施,優(yōu)化辦稅方式,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為打贏防疫攻堅戰(zhàn)貢獻力量。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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