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關于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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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關于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房屋租賃所得,符合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適用《清遠市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遠市房屋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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