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0〕58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財稅〔2020〕58號
稅務總局、水利部、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wěn)有序推進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將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xù)由原執(zhí)收(監(jiān)繳)單位負責。
二、上述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三、上述非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使用等政策繼續(xù)按照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稅務部門應積極履行征收職責,推動降低征繳成本。劃轉后,各級財政部門不安排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經費。
四、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后的經費劃轉方案和征繳流程,推動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不斷提高征管效率,優(yōu)化繳費服務,切實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六、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guī)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七、各地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做好業(yè)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等相關部門。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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